根据各级相关文件要求,并征求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制定了《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张店区禁煤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对于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积极采纳和借鉴。
意见征集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2016年10月14日 联系地址:张店区西二路42号 联系人:张文强 联系电话:0533-2180801 电子邮箱:zdmtqjly@163.com
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张店区禁煤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然保护区条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东省 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 号)和《淄博市
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厅发〔2017〕32 号)文件要求,参考淄博市高污染禁燃区划定范围并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禁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张店区禁煤区面积62.17平方公里,范围:中润大道—柳泉路—联通路—金晶大道—华光路—宝沣路—昌国路—山泉路—马南路—北京路—新村路—上海路—鲁泰大道—世纪路—中润大道所围城区域。
在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煤炭项目;现有煤炭燃用企业、单位和个人,除承担城市集中供热职能企业外,必须按要求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气、电及其它清洁能源。禁煤区范围内禁止燃用、销售煤炭(包括各类型煤、兰炭、煤粉等煤制品)。
禁煤区的管理由镇(街道)具体负责,煤炭、环保、城 管、工商、质监、经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按照职能查处禁煤区违规运输、经营、使用燃煤行为。
本通告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
张店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