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为呼市办事处对2月份贸易煤进行专场电子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8年2月1日10:30-11:00。
二、交易资格
三、2018年2月1日到2月28日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各标段交易煤种、交易量及拦标价。
2018年2月份拦标价及计划量
备注:1、报价:最小变价为0.1元/吨。
2、数量:最小变量为0.1万吨。
四、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18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28日止。
五、交易规则
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时间早排序”的原则,实行合理低价成交;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交易商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六、煤炭质量标准
七、供应能力及煤质要求
7.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合同质量标准4300kcal/kg为基准值,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合同规定对煤价予以奖励或扣减处罚。
7.1.1发热量日考核规定:当日来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值低于3800kcal/kg时,甲方指定的结算方有权拒付当日煤款。该日来煤不参与月度考核计算。
7.1.2发热量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值和基准值比较,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下表标准对煤价予以奖励或扣减处罚。
7.2 以合同质量标准干燥基硫分0.8%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干燥基硫分和基准值比较,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价予以扣减处罚:
7.2.1硫分日考核规定:当日来煤干燥基硫分高于1.5%(不含1.5%)时,甲方指定的结算方有权拒付当日煤款。该日来煤不参与月度考核计算。
7.2.2硫分月度考核规定:全月加权平均干燥基硫分和基准值比较, 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照以下标准对煤价予以扣减处罚:
7.3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26%为基准值,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可依合同规定对全水考核如下。
7.3.1全水分日考核规定(参与月加权考核):日来煤加权平均全水分值高于基准值4%(不含4%)以上时,按(日加权平均全水分-26%)×合同煤价×日结算量进行扣款。
7.3.2全水分月度处罚规定:全水分以合同质量标准26%为基准值,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值和基准值比较。当月来煤加权平均全水分值高于基准值26%以上时(不含26%),按(全月加权平均全水分-26%)×合同煤价×月结算量进行扣款。
7.4合同兑现率处罚规定:合同期满合同兑现率未达到50%,视为供方严重违约,在煤款结算时按合同量×5元/吨从煤款中扣除违约金;合同期满合同兑现率达到50%但未达到70%,视为供方违约,在煤款结算时按合同量×3元/吨从煤款中扣除违约金;如结算煤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不予结算煤款。日考核拒付煤炭、涉及杂物处罚、换煤掺假处罚的煤炭不计入兑现量内。
7.5杂物处罚规定:乙方所供煤炭有粒度超标、水分大、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层装车等行为的,京隆发电可依据煤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扣吨,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情节严重的有权拒收,并责令乙方停止供煤。
7.6换煤掺假处罚规定:如供方出现换煤掺假现象,甲方指定的结算方对换煤掺假车次煤炭不予结算。并责令乙方停止供煤,并视为乙方违约。
八、货款支付
1.西北公司以终端用户最终结算数量、质量结果与交易商进行货款结算,结算周期、付款方式与终端用户结算周期、付款方式同步。
2.如履约期内市场发生变化,终端用户到厂采购价格出现涨价或降价的情况,西北公司根据价格变化情况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根据涨价或降价的幅度,等额调整交易商的采购价格,具体细则以采购合同为准。
九、违约处理
(一)因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未完成当月计划80%,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1.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2.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月,按次月成交加权平均价结算。
(二)中标后,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中标量的80%(含),按(中标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中标量的20%(含),扣除50%履约保证金;完成月度成交量的80%以上(不含)且不再进行后续专场交易,在月度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西北公司审核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其交易资格
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不含)以下,扣除全部保证金并永久取消交易资格;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50%(不含),扣除全部保证金;当月完成成交量的50%-80%(不含),扣除一半保证金。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管理办法》和《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实施细则》。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