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作为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对社会经济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及国家财政具有重要贡献。但是,
煤炭行业税金贡献一直远高于获得的利润分配,税费负担仍偏重。
作为资源开采性企业,煤炭采掘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原材料消耗,因此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少,使得煤炭采掘业增值税普遍偏高。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的“营改增”并未有效降低
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经测算,2016年煤炭采掘业平均增值税负水平约为12%,而41个工业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约为4%,煤炭行业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重。
在上市煤炭企业层面,煤炭板块的平均增值税税负水平为9.88%,2016年与2014年相比,煤炭板块平均增值税税负水平仅减少0.03%。
自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以来,38家A股上市煤企资源税平均税负水平为2.1%,中位数为1.69%,资源税税负最高为6.61%,最低仅为0.01%,其中一半企业资源税税负都处在0.62%—3.03%之间。
进一步考察煤炭行业缴纳税金与获得利润占全国之比可以发现,2004—2013年指数低于1.5,这期间恰好是煤炭行业的“黄金十年”。“黄金十年”结束后,煤炭行业利润大幅下降,缴纳税负却未能相应减少,导致该指数大幅飙升。2015年,煤炭行业获得1元利润需缴纳税金6.15元。
过高的税费成本给煤炭行业带来沉重压力。为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减轻煤炭行业税费负担:
首先,煤炭产品主要从地下开采而成,不同于其他产品主要从原材料购进加工而成,因此煤炭产品准予抵扣的项目较其他产品少。
目前,煤炭企业所负担的除增值税外,还包含了资源税、矿业权价款、各项行政收费,以及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等各项税费。建议在充分考虑企业业务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增值税税收结构、梳理增值税范围。同时,也应继续完善“营改增”后续配套税改,如将财务费用支出和人工成本支出等纳入可抵扣范围。
其次,
去产能是当前煤炭行业整体面临的重大任务和重大挑战。
特别是去产能后的人员安置问题,既关系企业发展,也关系社会稳定。建议充分考虑煤炭行业去产能特殊背景,为企业减轻后顾之忧,可建立与企业员工队伍稳定情况挂钩的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等;对于上年度未主动裁员的企业,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提高稳岗补贴,用于企业支付内退人员费用、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支出。
再次,建议严格落实国务院30号文,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为涉企收费设立严格规范的收费权限,建立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明令清单之外不能收费。
同时,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从源头上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收费。此外,建议政府在向企业布置工作时,参考企业负担状况及可承受能力。同时,相关部门应继续深入持续地调查、研究、反馈“煤炭企业税费成本负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