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用煤项目煤炭替代落实情况“回头看”的通知》。
要求:
1.对照煤炭替代审查意见和煤炭替代方案,逐项核实煤炭替代来源和替代量落实情况。
2.煤炭替代量未全部落实的建成投产项目,要立即整改,并在今年年底前足额补充替代量。在建和未开工项目,要按照煤炭替代方案抓紧落实煤炭替代,确保投产前煤炭替代量全部落实到位,否则不得投产。为保障电力供应和民生供暖,有效减少散煤燃烧污染,2台以上机组的热电联产项目,可按单台核算煤炭替代量,落实一台,投产一台。作为替代来源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建立台账,账实相符,做到可核查、可统计。自“大气十条”以来,所有新上并投产的用煤项目,年度实际煤炭消费量不得超过审查核定的煤炭消费量。
3.在不影响削减煤炭消费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煤炭替代来源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应当按原程序由原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市、县审查批准的煤炭替代调整方案,要及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4.各市发展改革委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开展工作,按时组织完成“回头看”,并于今年10月底前将“回头看”情况汇总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
自“大气十条”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落实国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政策,大力压减煤炭消费存量,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量,超额完成了到2017年底减少煤炭消费4000万吨的阶段性目标任务,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压减煤炭消费的任务还异常艰巨,相关政策措施需进一步完善,用煤项目煤炭替代工作有待持续加强。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完成国家要求的“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减少10%的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政策,经研究,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用煤项目煤炭替代落实情况“回头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自“大气十条”以来,省、市、县审查批准的所有用煤项目煤炭替代落实情况,包括建成投产、在建和未开工项目。
二、时间
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
三、要求
1.对照煤炭替代审查意见和煤炭替代方案,逐项核实煤炭替代来源和替代量落实情况。
2.煤炭替代量未全部落实的建成投产项目,要立即整改,并在今年年底前足额补充替代量。在建和未开工项目,要按照煤炭替代方案抓紧落实煤炭替代,确保投产前煤炭替代量全部落实到位,否则不得投产。为保障电力供应和民生供暖,有效减少散煤燃烧污染,2台以上机组的热电联产项目,可按单台核算煤炭替代量,落实一台,投产一台。作为替代来源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建立台账,账实相符,做到可核查、可统计。自“大气十条”以来,所有新上并投产的用煤项目,年度实际煤炭消费量不得超过审查核定的煤炭消费量。
3.在不影响削减煤炭消费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煤炭替代来源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应当按原程序由原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市、县审查批准的煤炭替代调整方案,要及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4.各市发展改革委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开展工作,按时组织完成“回头看”,并于今年10月底前将“回头看”情况汇总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检查
年底前省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市“回头看”情况,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联系人:李皓联系电话:0311-88600757
附件:用煤项目煤炭替代落实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