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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近日将进驻山东

日期:2018-10-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国际煤炭网

2018
10/3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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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督察 生态环境 督察纪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近日,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将全面启动。已组建5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由朱小丹、朱之鑫、吴新雄、李家祥、黄龙云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刘华等同志担任,采取“一托二”的方式,分别负责对山西、辽宁、吉林、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等10个省份开展“回头看”督察进驻工作。各督察组具体如下:
 
  第一组:辽宁、吉林,组长朱小丹,副组长翟青;
 
  第二组:山西、陕西,组长朱之鑫,副组长黄润秋;
 
  第三组:安徽、山东,组长吴新雄,副组长翟青;
 
  第四组:湖北、湖南,组长李家祥,副组长赵英民;
 
  第五组:四川、贵州,组长黄龙云,副组长刘华。
 
  根据要求,“回头看”将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督察经党中央、国务院审核的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落实情况;重点盯住督察整改不力,甚至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以及“一刀切”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作为、滥作为的问题;重点检查列入督察整改方案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查处、整治情况;重点督办人民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重点督察地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肃责任追究情况。同时,针对污染防治攻坚战7大标志性战役和其他重点领域,结合被督察省份具体情况,每个省份同步统筹安排1个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采取统一实施督察、统一报告反馈、分别移交移送的方式,进一步压实责任,倒逼落实,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进驻期间,各督察组将分别设立联系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被督察省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督察进驻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规定,对参与督察的200多名人员进行培训并提出明确要求,要汲取前段时间云南省级环保督察期间部分督察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问题的教训,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折不扣执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和各项廉政制度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考察调研有关规定,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
 
  三是严格按督察程序开展工作。遵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程序和规范,正确履行职责。不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干预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察地方的具体问题,不向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
 
  督察组从进驻第一天起,将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全文及受理举报邮箱在被督察地方省级政府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被督察对象和社会监督。
 
  附: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
 
  试行
 
  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良好形象,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风清气正,结合实际,制定纪律规定如下: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
 
  二、严守组织纪律,坚决服从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听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严格执行组长负责制,对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个人主张。督察进驻期间,不准擅自离开驻地、不准私自会客;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严守工作纪律,不准滥用督察职权。在督察工作中,不干预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准向被督察地区、单位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置规范和程序,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秘密的资料。督察进驻期间,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督察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督察期间,严禁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察问题或交流督察内部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发布督察情况或接受采访。督察进驻结束后,所有督察工作人员不准擅自对外泄露任何未经公开的督察资料。
 
  五、严格食宿标准,督察进驻期间入住宾馆要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安排房间,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进驻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不准擅自在驻地外食宿,不准以督察组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食宿。
 
  六、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规定,要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请,不上高档菜肴,自助餐也要节俭。督察组进驻开始和进驻结束时,被督察地区主要负责同志到督察驻地共同用餐的,宜以自助餐形式。督察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被督察对象宴请,不准饮酒,不外出自费集体聚餐。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地方缴纳伙食费。
 
  七、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轻车简从。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地区、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督察进驻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地方协助安排城市内交通用车的,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地方缴纳交通费。
 
  八、不准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为请托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在课题或项目承揽、环评审批、环境监察执法、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不准接受保健性体检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营业性活动门票,不准在被督察地区、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通过被督察地区、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除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准到名胜古迹、旅游风景区参观。
 
  十、不准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督察受理范围的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均应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督察工作中,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督察工作场合,不准随意着装。不准涉足影响督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场所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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