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 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省市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运城市中心城设置“禁煤区”(东到机场跑道东侧,南到滨湖路,西到大渠路,北到大运高速公路北侧),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用煤)外,“禁煤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燃用煤炭。
二、本通告所称“煤炭及其制品”系指: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煤、兰碳、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等。
三、“禁煤区”范围内各街道办事处及工商、安监、环保、交通、质检、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做好禁煤管理工作,对在“禁煤区”范围内违法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