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自备燃煤热电厂整体关停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浙发改能源〔2018〕612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经信委、物价局:
近日,杭州市经信委报来《关于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享受自备电厂关停和电力直接交易优惠电价政策的报告》,要求明确关停优惠电价和直接交易电价的结算问题。为积极稳妥推进自备电厂整体关停,促进节能减排和能源“双控”,经研究,现将自备燃煤热电厂整体关停有关电价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和省经信委、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自备燃煤热电厂整体关停有关政策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6)106号)文件相关规定,整体关停自备燃煤热电厂的企业,在关停后三年内,其网供用电量按自备电厂关停前三年的平均自发自用电量享受电价优惠,执行目录电价的电量优惠幅度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按照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的电量优惠幅度在直接交易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
二、请杭州市供电公司按照浙经信电力〔2016〕106号和本文件补充要求,做好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关停后的电量结算工作。
三、请各市经信委、物价局认真做好政策宣贯,请省电力公司组织各市、县供电公司做好电价优惠等政策落实,以进一步推动全省自备电厂关停,促进全省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近日,杭州市经信委报来《关于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享受自备电厂关停和电力直接交易优惠电价政策的报告》,要求明确关停优惠电价和直接交易电价的结算问题。
抄送: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