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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18-11-16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煤炭网

2018
11/16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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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与瓦斯突出 煤矿安全 矿井安全会诊

近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全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牵头,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联系片区的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各监察分局和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组成3个专家组,每个专家组聘请专家5人(其中通风2人、采矿2人、地质1人),并明确一名专家组组长,每个矿井会诊时间为5天(详见附件1)。煤矿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委托重庆煤矿安全技术中心请用专家参与“会诊”,专家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住宿费、交通费)按重庆市煤矿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会诊”范围:正常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6个: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打通一矿、渝阳煤矿、松藻煤矿、逢春煤矿、石壕煤矿、三汇二矿、盐井一矿、南桐煤矿、红岩煤矿、东林煤矿;綦江区藻渡煤矿有限公司、南川区宏能煤矿有限公司、南平煤矿有限公司、水江煤矿、水溪煤矿、东胜煤矿。正常建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个:万盛经开区龙叫煤矿。停产停工的与瓦斯突出矿井5个:万盛经开区平翔煤矿,南川区大隆煤矿、潼仪煤矿,渝新能源公司盐井二矿、小渔沱煤矿,在恢复生产、建设前组织“会诊”。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全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重庆能源集团及渝新能源有限公司:

现将《全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能源集团及时将文件转发至各煤矿。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11月6日

(联系人:于德磊,联系电话:023-86722067,18723003606)

全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9号)要求,制定全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实施方案。

一、“会诊”范围

(一)正常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6个: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打通一矿、渝阳煤矿、松藻煤矿、逢春煤矿、石壕煤矿、三汇二矿、盐井一矿、南桐煤矿、红岩煤矿、东林煤矿;綦江区藻渡煤矿有限公司、南川区宏能煤矿有限公司、南平煤矿有限公司、水江煤矿、水溪煤矿、东胜煤矿。

(二)正常建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个:

万盛经开区龙叫煤矿。

(三)停产停工的与瓦斯突出矿井5个:

万盛经开区平翔煤矿,南川区大隆煤矿、潼仪煤矿,渝新能源公司盐井二矿、小渔沱煤矿,在恢复生产、建设前组织“会诊”。

二、“会诊”方式

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牵头,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联系片区的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各监察分局和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组成3个专家组,每个专家组聘请专家5人(其中通风2人、采矿2人、地质1人),并明确一名专家组组长,每个矿井会诊时间为5天(详见附件1)。煤矿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委托重庆煤矿安全技术中心请用专家参与“会诊”,专家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住宿费、交通费)按重庆市煤矿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时间安排

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6月底,分3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18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企业自行开展安全“会诊”、自查自改。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各安全生产部门,对照“会诊”内容进行对标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自检报告须经煤矿矿长签字确认后,报送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

(二)第二阶段: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5月31日,组织专家开展现场“会诊”。可以结合机关、分局每月监察计划,组成“会诊”检查组逐矿开展“会诊”。每个煤矿“会诊”结束后,专家组要形成“一个报告”和“一个清单”,即专家“会诊”意见报告和问题清单。“会诊”意见报告内容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对标会诊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建议措施和“会诊”结论等。明确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否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指导企业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会诊”意见报告送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会诊”检查组要合理安排进度,做到持续、均衡,原则上每个月安排1—2个煤矿进行现场“会诊”,确保煤矿安全“会诊”工作质量。

(三)第三阶段:2019年6月,对安全“会诊”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各检查组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6月15日前报送安全监察处。各监察分局(办事处)会同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会诊“回头看”,督促煤矿企业结合安全“会诊”发现的问题,再次进行自检自改,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会诊”工作落到实处。

四、“会诊”主要内容

(一)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对开采范围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煤层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或鉴定。

(二)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是否有防突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是否符合规定并严格落实;煤层的开采顺序、开拓布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和采掘接替等是否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正常生产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要求。

(三)安全投入是否能够保障防突工作需要。是否建立防突机构、防突队伍,并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是否建立健全防突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四)是否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是否试验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是否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及时更新,是否进行瓦斯地质预测预报。

(五)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按比例协调配置。

(六)是否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正常运行,抽采是否达标,运行泵的装机能力是否不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备用泵的能力是否不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七)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采(盘)区划分是否合理,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是否有专用回风巷。

(八)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具备并能实现故障闭锁、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等功能,是否具备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等功能;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调校、测试、闭锁功能试验,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九)防突措施的现场施工管理是否到位,对打钻、封孔、瓦斯抽采、计量和防突效果验证、效果检验等防突措施落实的监督检验是否可靠有效。

(十)检查组认为应当进行安全“会诊”的其他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会诊”检查组首先安排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或未评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仍在生产建设的45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进行“会诊”。

(二)严格执法。坚持“会诊”与执法同步进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及时开展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并进行曝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1.未按规定进行突出矿井鉴定。

2.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3.未装备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5.未按规定采取区域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6.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7.突出煤层采掘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

9.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业。

10.无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

本次安全“会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监察分局(办事处)负责制作执法文书,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加强信息报送。每个煤矿“会诊”工作结束后,各“会诊”检查组联络人认真填写“会诊”工作情况表(附件2)、“会诊”专家情况表(附件3)和“会诊”矿井基本情况表(附件4),并及时报送局安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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