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黑龙江省资源整合煤矿审查标准的通知》,要求整合煤矿矿区范围(原界、整合矿区范围、扩大后矿区范围,下同),不得与国有大中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2018年底前属同一矿权人且实行统一管理的除外)、不得与不同开采主体之间平面投影重叠、不得与城镇建成区或城镇建设规划用地平面投影重叠。对于整合设计能力为30万吨/年的小型矿井,不得将开采深度超过600米的资源配置给煤矿。整合后通风系统主要路线最长通风距离超过4000米的,不得将其资源纳入整合;不得将与整合主体煤矿不连片的“飞地”资源纳入整合;不得将不能布置正规壁式工作面机械化开采的资源配置给资源整合主体煤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源整合煤矿审查标准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9〕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资源整合煤矿审查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2日
黑龙江省资源整合煤矿审查标准
为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以真整合的实效确保小煤矿真关、真管、真淘汰,按照《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黑政规〔2018〕13号)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专项整治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整合煤矿审查标准
(一)资源整合应以单井扩建升级改造为主,严格限制将几个矿井联通整合在一起。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要认真研究分析每一处拟资源整合煤矿,逐矿出具论证意见,明确是整合主体煤矿或整合关闭煤矿。技术不可行、安全不可靠、经济不合理的,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二)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或在建(新建、改扩建)矿井,其他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论证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并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重新规划后可纳入整合范围。
(三)剩余可采储量按原核定生产能力开采期限低于3年的或剩余可采储量不能实施正规壁式工作面机械化开采的资源枯竭矿井,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四)灾害严重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五)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重叠的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六)整合主体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且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七)整合主体煤矿(在建煤矿除外)应达到安生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
(八)整合主体煤矿必须查明拟纳入整合范围煤矿和邻近区域矿井、老窑古井的分布与开采情况,确定各类采空区范围及其积水、积气情况;必须查明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隐蔽致灾因素,并提交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确定水文地质类型并提供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煤矿瓦斯等级、每个可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确定每个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的冲击倾向性。地方煤矿由所在市(地)政府(行署)组织查明,龙煤集团管理的煤矿由龙煤集团组织查明。
(九)整合主体煤矿必须出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整合设计能力为30万吨/年的小型矿井可行性研究应根据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对勘查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作出评价并提出建议。编制单位和其主要负责人、编制人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终身负责。
二、整合资源审查标准
(十)整合煤矿矿区范围(原界、整合矿区范围、扩大后矿区范围,下同),不得与国有大中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2018年底前属同一矿权人且实行统一管理的除外)、不得与不同开采主体之间平面投影重叠、不得与城镇建成区或城镇建设规划用地平面投影重叠。
(十一)对于整合设计能力为30万吨/年的小型矿井,不得将开采深度超过600米的资源配置给煤矿。整合后通风系统主要路线最长通风距离超过4000米的,不得将其资源纳入整合;不得将与整合主体煤矿不连片的“飞地”资源纳入整合;不得将不能布置正规壁式工作面机械化开采的资源配置给资源整合主体煤矿。
(十二)整合煤矿矿区范围内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可采煤层应满足如下标准:
1.炼焦用煤:煤层倾角<25°时,煤层厚度≥0.7m;煤层倾角25°-45°时,煤层厚度≥0.6m;煤层倾角>45°时,煤层厚度≥0.5m。
2.长烟煤、不粘煤、弱粘煤、贫煤、无烟煤:煤层倾角<25°时,煤层厚度≥0.8m;煤层倾角25°-45°时,煤层厚度≥0.7m;煤层倾角>45°时,煤层厚度≥0.6m。
3.褐煤:煤层倾角<25°时,煤层厚度≥1.5m;煤层倾角25°-45°时,煤层厚度≥1.4m;煤层倾角>45°时,煤层厚度≥1.3m。
(十三)整合主体煤矿必须出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的整合煤矿矿区范围原始地质勘查报告或补充地质勘查报告、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整合关闭煤矿必须出具闭坑报告和闭坑地质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必须达到《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要求。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闭坑地质报告必须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并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闭坑报告必须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编制单位和其主要负责人、编制人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终身负责。
(十四)整合主体煤矿因资源整合确需扩大矿区范围,但拟扩大范围达不到规定勘查程度的、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的、原地质勘查报告不能满足煤矿资源整合建设要求的,需要补做地质勘查工作,满足划界要求后,方可划定矿区范围。
三、整合设计审查标准
(十五)整合煤矿矿区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设计需要的,不得进行资源整合设计。
(十六)整合煤矿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应与整合改造后形成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匹配,煤层赋存条件必须满足正规采煤方法和机械化开采要求。整合后的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0万吨/年。整合设计能力为30万吨/年的小型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应低于12.5年。
(十七)整合后煤矿只能形成1套生产系统(运煤系统),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1个,同时生产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并实现机械化开采。资源、地质条件限制或经济技术不合理,无法形成1套生产系统的资源,不得进行资源整合设计。
(十八)整合后煤矿新建井筒不应穿过采空区。通风系统主要路线的最长通风距离不应超过4000米。
(十九)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编制单位和其主要负责人、编制人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终身负责。
资源整合其他相关事宜应符合《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要求及国家标准。
单井扩建升级改造的煤矿审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