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全省洗(选)煤厂及
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强化和推动全省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1.明确安全监管职责范围。明确将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手续齐全有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附属建设的,以其所属企业为准),并按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纳入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范围。
2.实行分级属地安全监管。全省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管以煤矿的分级监管层级确定;全省独立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县级负责。
3.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对纳入监管范围的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于6月底前将《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公示牌》悬挂于企业醒目位置,全部进行责任制挂牌,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监管不空档、责任不悬空。
4.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洗(选)煤厂和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管理层、技术层、操作层各级安全责任清单,形成“一岗一清单”可操作的岗位责任标准。同时,落实好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常态化,使从业人员具备“人人都是安全员”的素质和要求。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应急发〔2019〕145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要求,以及我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理顺机构改革后全省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和推动全省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监管职责范围。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厅字〔2019〕19号)精神,结合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建设、生产的实际情况,现进一步明确将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手续齐全有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附属建设的,以其所属企业为准),并按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纳入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范围。
二、实行分级属地安全监管。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厅字〔2019〕19号)要求,全省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管以煤矿的分级监管层级确定;全省独立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县级负责。
三、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7〕47号)文件的要求,对纳入监管范围的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于6月底前将《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公示牌》悬挂于企业醒目位置,全部进行责任制挂牌,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监管不空档、责任不悬空。
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洗(选)煤厂和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管理层、技术层、操作层各级安全责任清单,形成“一岗一清单”可操作的岗位责任标准。同时,落实好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常态化,使从业人员具备“人人都是安全员”的素质和要求。
五、推动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晋安办发〔2018〕68号)文件要求,督促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开展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工作。细化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保障资金投入,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工作,并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闭环管理。
六、组织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中,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查隐患促整改,坚持问题导向,推动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精神要求,切实抓好本地区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