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列入 2019 年度煤电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机组(除地方政府明确作为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应在 2019年12月底前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同时,尚未完成
煤炭去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中央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任务。
2016年以来,我国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累计退出煤炭落后产能8.1亿吨,淘汰关停落后
煤电机组2000万千瓦以上,均提前两年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将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推向深入,针对存量资源,《通知》强调,积极稳妥推进煤电优化升级,着力提升煤炭供给质量。
煤电方面,对未核先建、违规核准、批建不符、开工手续不全等违规
煤电项目,要依法依规停工并予以处罚,有关部门停止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予并网。
煤炭方面,对 2016~2018 年去产能煤矿实施“回头看”,确保财政和审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加快出清“僵尸企业”,释放错配资源。统筹考虑区域煤炭供应、企业转产转型、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等因素,对灾害严重煤矿、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煤矿加快分类处置,持续破除无效低效供给。
另外,针对新增项目,《通知》强调,深入推动兼并重组、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煤电方面,根据年度风险预警分类指导各地省内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下同)的核准、建设工作,按需合理安排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优先安排扶贫项目、民生热电、煤电联营、必要的电网支撑以及园区配套项目投产。深入推进煤电联营、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等工作,促进煤炭行业新旧发展动能转换。
煤炭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中长期合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应对煤价异常波动、调峰和应急储备产能等长效机制。严格新建改扩建煤矿准入,持续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到 2020 年,120 万吨/年及以上大型煤矿产量占 82%以上。加强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增强能源保障能力。特别鼓励煤炭和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煤电一体化项目,以及煤炭和发电企业相互参股、换股等多种方式发展煤电联营。
为推进我国能源绿色转型,《通知》强调,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开发、清洁生产、清洁运输、清洁利用,统筹做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促进煤炭、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