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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

日期:2019-05-29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际煤炭网

2019
05/29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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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露天矿山 矿业权 矿产资源 煤炭开采

    一、制定背景
 
    2018年9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制定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要求“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为落实上述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并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各地要充分认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规定,严格禁止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下同),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
 
    (二)从严管控新设建设项目类矿业权。批准立项的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开采矿产资源获得矿产品的建设项目、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和毗邻矿区综合整治项目,不属于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上述项目涉及开采矿产资源依法应设立采矿权的,要依法设立,设立前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严厉打击以工程施工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文件提出要严厉打击以工程施工为名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有组织实施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落实好《通知》要求,文件提出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禁止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严格管控新设建设项目类矿业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通知已经公开征求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征求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共收到93条建议,其中重复的建议17条,32条采纳,有44条是要求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与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规定不一致,故不予采纳。
 
    五、实施期限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保持一致。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吕晓澜
 
    电话:0571-8887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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