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发〔2025〕4 号
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文山州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制度》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州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非法采矿违法行为,规范全州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州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矿产资源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第四条 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受理、省州统一兑现”原则。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负有矿产资源监管职责的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本制度予以奖励。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非法开采盗采煤矿或者金属非金属矿等矿产资源,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过期开采矿产资源的,以探代采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盗采矿产资源的;
(三)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
(四)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非法小煤窑、暗堡等形式盗采矿产资源的;
(五)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名义掩盖盗采矿产资源的;
(六)在珠江流域、红河流域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的;
(七)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开采盗采的矿产品,以及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属有关职能部门已掌握的违法线索或事实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执法人员、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线索的;
(四)共同非法开采盗采的违法人员自首、主动供述、揭发他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或者提供相关线索的;
(五)举报区域性(无具体盗采点指向)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
(六)使用批量卫星遥感影像、信息进行举报的;
(七)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第八条 州级财政每年安排必要资金,用于激励全州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一)发现或知悉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线索,可拨打举报电话:0876-2190534(文山州自然资源规划局)、0876-3039197(文山州能源局)、0876-3058204(文山州应急管理局);
(二)也可通过信件、电话、走访、信息网络等方式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举报;
(三)举报可以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
(四)虚假举报、恶意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一)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生态环境、能源、水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应当依职责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初步核查,初步核查属实的要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调查处理;
(二)其他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要依职责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初步核查,初步核查属实的要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程序等实施处罚,确保案件调查清楚、处罚及时到位;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案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同时汇总案件材料,提出举报奖励建议,及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奖励。对同一举报人分别向省、州、县(市)有关部门举报同一事项的,由负责被举报事项的案件调查处理单位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奖励;
第十条 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既要充分调动群众加大对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又要依法依规开展奖励。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经查实,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个案件一次性奖励;
(二)多人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最先受理的举报人);
(三)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四)省级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由县(市)受理部门报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汇总报送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于每月10日前集中将上月产生的举报奖励资金申请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统一支付。具体奖励标准为: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5000元人民币,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10000元人民币。
(五)州级激励。举报人获得省级奖励后,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即可申请州级激励资金(申请模板见附件),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每半年向州财政局申报资金支付(上半年、下半年激励资金分别通过申报调整预算,次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举报激励资金支付凭证原件由州应急管理局留存,复印件可到州应急管理局取回,形成闭环资料存档。具体激励标准为: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1500元人民币,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30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矿产资源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具有因不可抗力、工作原因、有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等正当情形而无法在期限内领奖,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30天内,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领取奖励。
第十二条 匿名举报查实后,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受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等信息,便于受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负责,凡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情形的,严肃追究具体经办人员及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
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州级负有矿产资源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下列情形的举报事项,可对县级部门进行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或奖励未得到落实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能源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切换行业





正在加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