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提出要“加快建立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是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自2007年成立以来首次对全国
碳市场建设工作作出指示,碳市场建设在当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可见一斑。
领导小组会后,碳市场建设成为近期气候变化领域的讨论热点。7月19日当天,就有“中国地方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研讨会”、“经济新常态下中国气候政策选择” 两场重磅讨论会议分别在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举行。两场会议均将中国的碳定价政策和碳市场发展作为主要议题。会上,美国
环保协会分享了碳交易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并就中国碳市场建设提出如下十条建议:
美国环保协会对中国碳市场建设的十点建议
1构建完善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
2019年3月,生态环境部就《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暂行条例》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法律基础,地位重要,备受期待。建议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尽快完善并推动《暂行条例》的出台,以指导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工作,稳定各利益相关方对于中国碳市场建设的预期。与此同时,各界亦期待《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和《核查机构管理办法》三项配套管理办法早日落地,进一步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制度框架。
2加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顶层设计
在政策制定层面,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碳排放配额的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法,研究制定配额分配技术指南,在此基础上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尽早出台。此外,在部门和机构层面,建议进一步明晰国家、地方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在碳交易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及相应权责,设计并搭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协同工作平台,持续开展和深化针对各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能力建设活动。
3确保并提升排放数据质量
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个交易体系的有效运行。应当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企业所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比性,为总量设定和配额分配奠定良好的数据基础。建议进一步做好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工作,使监测计划契合地方实际,易于落地实施。应开展面向电力行业及其他重点行业相关企业的能力建设,提高其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能力。建议定期总结数据监测和报送工作中的经验问题,为修订和完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标准及技术规范提供参考。
4研究并完善碳会计制度
《暂行条例》第十条提到,“碳排放配额是所有权人的资产”。建立清晰明确的碳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有助于提高重点排放企业利用市场手段进行碳资产配置的效率,也有助于发现碳排放配额的内在价值、完善中国碳定价机制,开发碳资产金融属性,这对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完整性有重要意义。主管部门可视情择机出台碳会计管理办法,制定操作性强的碳会计确认和计量准则,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搭建相应的信息披露平台。
5加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建议举措包括:推进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测试运行及重点排放企业在两系统的开户工作,开展技术层面研究,以进一步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注册登记系统与工商系统等的对接,以避免“同一主体重复开户”等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建立完善注册登记及交易系统与清(结)算系统的链接机制,进一步完善多系统间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试运行阶段各项工作稳步开展,为随后的碳市场正式运行打好基础。
6继续支持促进区域(试点)碳市场的发展
2013年以来,中国多个省市开展了区域(试点)碳市场实践,取得了丰富经验。应总结区域(试点)碳市场运行的经验得失,为完善全国碳市场的制度设计提供参考。建议研究并提出区域(试点)碳市场向全国碳市场过渡的实施方案,确保区域(试点)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的顺利衔接。
全国碳市场建立后,应继续充分发挥区域(试点)碳市场作用,逐步扩大其行业覆盖范围,提前做好相关行业企业的排放数据收集与能力建设工作,为电力行业以外的其他重点行业进入全国碳市场预做准备。
7丰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交易产品
建议尽早将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制定并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改革方案,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履约和抵消机制。此举一方面可丰富碳市场的交易产品种类,为重点排放企业提供更多的履约选择。另一方面,出售CCER所获收益也可为CCER项目业主继续开展绿色低碳项目提供资金来源,有助于中国气候投融资发展。除CCER外,也可适时推出以碳配额以及其他碳信用产品为基础资产的金融衍生产品(如现货远期、期货等),既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多规避交易风险和履约风险的手段,也可提高市场流动性,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碳定价机制。
8探索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协同治理的有效举措
二氧化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PM2.5的主要成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均主要源于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燃烧,两者同根同源。碳市场在促进二氧化碳减排的同时,也可实现传统大气污染物减排的协同效应。建议在听取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基础上,积极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协同治理相关研究,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用能权、排污权市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间的协调,统一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变化应对工作。
9强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市场监管
随着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的逐步扩大和对交易主体要求的逐步放宽,全国碳市场的交易规模和市场参与者数量也逐步增加。市场交易体量的不断上升也给碳市场带来各种新挑战:碳价的波动及其引起的不确定性增加将使碳市场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因此加强市场监管,保证碳市场的平稳运行十分必要。建议主管部门(依托大数据分析等金融科技手段)构建国家、地方以及交易平台等各级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机制,明确各市场参与主体的权责,协助各利益相关方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构建“自上而下”的监管机制。
10推动以碳定价机制为基础的国际合作
目前,全球共有21个区域碳市场已启动运行,覆盖了51个国家、州、省,碳市场覆盖碳排放占全球总量的15%,碳市场覆盖地区GDP占全球50%。将中外碳市场链接,构建区域性碳市场,可促进更广泛地区的低碳转型,而国际碳市场合作也与中国“建立绿色一带一路”的理念相契合。
碳市场合作可以成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和“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的新亮点。中国的碳市场建设经验对于“一带一路”国家的碳定价研究与实践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面向未来,中国可加强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例如东盟国家)的碳市场实践经验交流分享,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碳市场能力建设,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碳市场带动“一带一路”国家的气候投融资。
中国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正在稳步推进,并取得了多项积极进展。相信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碳市场建设的前景将愈加光明,而中国碳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将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与绿色低碳转型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