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重庆市
电煤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电煤储备针对是夏冬两季高峰电煤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特点,遵循“政府调控、企业为主、市场运作、保障有力”的原则。
明确主力火电厂电煤储备分为常态储备和重点时段(度夏、度冬)储备,迎峰度夏以每年7月31日、迎峰度冬以每年11月30日为考核节点,原则上迎峰度夏电煤储备耗量不低于30天、迎峰度冬不低于35天(坑口电厂除外);电厂日耗煤量以上一年迎峰度夏和度冬时段耗量为测算参考依据。
储备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市财政对电煤储备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一年一定。
原文如下: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煤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发〔2019〕34号
各主力电厂、市能源集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煤储备管理工作,确保电厂和电网安全平稳运行,我们修订了《重庆市电煤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9日
重庆市电煤储备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主力火电厂电煤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供应保障能力,确保电厂和电网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2061号)精神,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煤储备是针对我市煤炭产量不足,需求大幅增加,尤其是夏冬两季高峰电煤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特点,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而建立的
电煤供应应急调节体系。
第二条 电煤储备遵循“政府调控、企业为主、市场运作、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电煤储备日常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制定电煤储备年度计划;二是负责日常监控,跟踪落实储煤进度,实施监督考核;三是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电煤储备财政补贴方案;四是协调电煤资源和相关运输。
第四条 发电企业是电煤储备的主体。企业应按照政府年初下达的储煤目标,充分利用自有储煤场等地进行储备(包括距离电厂较近的自有或租用堆场、专用码头存煤,不包括在途煤)。
市能源集团是电煤储备的重要力量。企业应按照政府年初下达的储煤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储煤任务。
第五条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要支持配合有关企业电煤储备相关工作,在储煤点的选择、
电煤运输、仓储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第三章 储煤目标
第六条 主力火电厂电煤储备分为常态储备和重点时段(度夏、度冬)储备。常态储备根据当年发电企业机组状况和电煤需求预测情况确定储煤量,迎峰度夏以每年7月31日、迎峰度冬以每年11月30日为考核节点,原则上迎峰度夏电煤储备耗量不低于30天、迎峰度冬不低于35天(坑口电厂除外)。
第七条 电厂日耗煤量以上一年迎峰度夏和度冬时段耗量为测算参考依据,具体指标以每年下达的任务为准。
第四章 储备资金及补贴
第八条 电煤储备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市财政对电煤储备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一年一定。
第九条 电煤储备补贴按照《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产业〔2018〕133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委每月对电厂常态储煤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时段(迎峰度夏、度冬)每周进行检查,督促电厂按要求做好储煤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奖惩:一是每年对电厂在考核节点完成储煤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节点未完成储煤目标的,分别按所欠进度量部分双倍扣减补贴,扣完为止;二是在重点时段(迎峰度夏、度冬)实行以煤定电考核,对未完成规定储煤任务的发电企业,按欠煤量扣减相对应的发电量;三是建立通报制度,每年对企业完成储煤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电煤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渝经信发〔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