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矿充填开采产能
增量置换办法》的通知
晋能源煤技发【2019】716号
各市能源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行动方案要求,我局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充填开采产能增量置换办法》,经局务会审查同意,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煤矿充填开采产能增量置换办法》
山西省能源局
2019年10月30日
附件:山西省煤矿充填开采产能增量置换办法
一、适用范围
山西省范围内实现采空区充填开采的井工生产煤矿、试生产井工建设煤矿。
二、充填开采认定条件
(一)开采工艺属于充填开采。充填开采是井工开采煤矿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
(二)技术选择合理适用。充填开采技术选择必须经充分论证,确保需要保护的地面建筑物等达到相应保护等级。充填开采必须经主体企业批准后先进行试采。
(三)资源回收率符合有关规定。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达到 85%以上,薄煤层采区回采率达到90%以上;对留设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以矸换煤开采的,回采率达到70%以上。
(四)采空区充填率满足规定。对薄煤层、中厚煤层实施充填开采,煤矸石、尾矿、建筑垃圾等固体材料充填率应达到80%以上;膏体、似膏体材料充填率应达到85%以上;高水、超高水材料充填率应达到90%以上。
(五)合理进行充填计量。充填开采煤矿应对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实际充填材料用量进行计量,所有计量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实现数据在线监控。煤矿应在充填开采工作面运煤皮带安装计量装置,计量充填开采煤炭产量;输送充填材料时,应在输送通道(设备)安装计量装置,及时统计充填材料用量。
(六)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充填开采煤矿地面基本实现无矸石外排,逐步减少存量矸石山堆存量,地表变形和次生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系和地面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大幅度降低。
(七)有效实施监测。充填开采煤矿必须进行充填开采效果监测,确保充填开采有关数据真实可靠。
三、充填开采产量认定
(一)认定时间。
(二)认定程序。充填开采煤矿向主体企业上报相关资料,主体企业对煤矿充填开采产量(回采+掘进煤量)进行核实。主体企业根据核实结果逐级报省市县能源局(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确认。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现场核查,需要论证的应聘请专家参与。
(三)认定资料。充填开采煤矿填报《煤矿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年度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报告、图纸、批复、证明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煤炭主体企业公章,市县审查同意后加盖公章。
(四)认定方法。将实际计量充填产量分别与以充填量/设计充采比计算的充填产量和动用储量核算的产量进行对比,以其中最小值作为煤矿上年度充填煤炭产量予以认定。省能源局认定后出具《煤矿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年度认定表》,作为产能置换指标折算认定依据,同时可作为资源税减免、资源补偿费减免的补充资料。
四、产能置换指标认定
省能源局根据《煤矿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年度认定表》认定的充填开采产量,按照30%比例折算产能置换指标,出具《充填开采煤矿产能指标折算认定表》,同时在省源局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果对公示有异议,必须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省能源局提交书面的异议书,愈期视为无异议。公示无异议的,省能源局下发产能指标折算认定文件,认定文件可作为产能指标使用和交易的依据。
以上规定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