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9〕538号)、《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钢铁煤炭去产能公示公告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 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有关市报送的2019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和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计划退出煤矿名单及公示情况,现按程序对《云南省2019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退出煤矿名单公示(第二批)》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共计7个工作日。
关闭退出的煤矿要及时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工作,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的相关规定,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关矿山关闭情况的通知后,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关闭退出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情况向社会公告。
附表:云南省2019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计划退出煤矿名单(第二批).xlsx
云南省能源局
2020年3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