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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兼并重组煤矿项目须对原有项目开展回顾性评价

日期:2020-04-13    来源:贵煤数据

国际煤炭网

2020
04/13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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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项目 贵州煤矿 清洁能源

为落实《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8]33号)文件精神及助推贵州省十大千亿级产业(简称十大产业)加快发展,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环境保护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分为两大部分,重点对基础能源、清洁能源、大数据等10个产业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及阐释。结合我省煤炭产业现状及环境影响,指南对煤炭产业的准入及审批规定如下:

一、环境准入及要求

1.煤炭

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含硫大于1.5%煤炭开采项目,须配套建设与煤炭开采能力相匹配的洗煤厂。规划矿区未开展规划环评的,暂停受理规划内的非兼并重组煤矿环评文件。

兼并重组煤矿项目须对原有项目开展回顾性评价,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在整合的保留矿井项目环评中须明确“以新带老”要求,并对原有项目遗留的环境问题进行有效治理。

贵州省各规划矿区矿井水回用率应达到70%。

赤水河流域兼并重组煤矿项目矿井废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Fe、Mn、NH3-N、TP)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其它指标达到Ⅲ类标准要求方可排放,矿井水利用率须达到90%以上。因地制宜推行沿空留巷、充填开采、煤矸石不升井等绿色开采技术,减少煤矸石排放量。利用煤矸石筑基铺路,或实施土地复垦以有效控制地面沉陷、损毁耕地。

2.煤层气(瓦斯)

煤层气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按《煤层气产业政策》要求,煤层气建设选址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煤层气应严格执行《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2008)要求,禁止直接排放。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二、环评审批权限

不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中,新建煤矿90万吨/年以上,新增产能120万吨/年以上,年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煤层气开采(含净化、液化)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三、总量控制

按《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实施洗煤行业生产废水闭路循环。

排放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的项目,在投产前应取得相应的总量指标。

此外,按照《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审批原则,指南还对火电的环境准入及要求作了相关规定。指南指出,项目建设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项目应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符合能源和火电发展规划、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改、扩建项目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和环境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并明确“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烟道,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和其他相关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超低排放的有关规定。煤场和灰场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在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物超标地区设置封闭煤场,灰场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同时指南还强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涉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重金属总量应符合“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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