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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炭资源专项整治范围,问题包括违规取得矿业权,违规获取火区,交易环节欠税,公职人员违规经营煤企等

日期:2020-04-14    来源:平安鄂尔多斯

国际煤炭网

2020
04/1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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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资源 内蒙古煤炭 矿业权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全国煤炭大省,12个盟市中有11个分布有煤炭资源,全区523处煤矿在2019年原煤产量突破10亿吨,其中仅鄂尔多斯市煤炭产量近6.8亿吨。2020年2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出纪检监察建议后,内蒙古自治区召开了煤炭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石泰峰出席会议并讲话。根据会议精神,整治范围包括违规违法获取、倒卖、配置煤炭资源等等,那么在煤炭领域,哪些问题可能会被列入这次整治范围呢?

一、煤炭转化项目兑现率方面

我区对煤炭资源配置先后采取行政配置和市场化配置两种方式,该政策从2003年开始,到2004年提出坚持实行,再到2011年前转化部分资源价款优惠50%,再到2011年5月11日后取消优惠、上调出让收益单价,最后到2019年1月1日起彻底取消资源配置,自治区资源配置政策走了近20年,在此期间,涌现出大批配置资源企业,其中煤转电、煤转油、煤转气等大中型本土企业履行了转化承诺,为当地就业、税收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另外也不乏一些外地制造型企业以“高大上”项目配置取得资源后,去皮缩水,消极推进,无法兑现转化率,甚至将到手矿业权牟利转让,剥离脱壳,不了了之,对此类问题将可能被这次整治重新评价,涉及的违规取得的煤炭资源甚至矿业权,均有可能被收回。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标准和资源储量的确定方面

2017年,国务院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进行改革,开始将矿业权出让环节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收益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按4∶6分享,目的是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的行为;同时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依据占地面积按年定额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其目的是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以此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现实中如探矿权范围内配置资源以外的剩余资源,该部分资源涉及的出让收益配置资源的缴纳标准执行还是要以公开、竞争的挂牌价格执行,仍然存在争议;而对单纯配置资源以及自有矿业权新增资源的情形下取得的资源量可能要按照新的标准进行确认。如因上述价和量的原因导致国家权益受损,主体单位可能要被要求重新确认和补缴。

三、取得灭火工程等灾害治理项目方面

东胜煤田由于赋存浅、露头多,煤田范围内普遍存在煤层自燃现象,其中10%为露头煤自燃,90%为私挖乱采、老旧采空区遗留煤柱形成,燃烧不仅白白烧掉资源,且释放出的有害气体污染空气、破坏植被。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3勘探队曾对此区域进行勘探并得知,仅东胜、准旗、达旗、伊旗火区达141处,且不断蔓延扩大。因此,火区等灾害治理于经济、环境效益角度考量,亟待治理。但由于火区等灾害治理范围内资源难于准确定量,以及很多灾害治理的紧迫性,又因开采工艺简单,夹杂着灭火工程上手易、好入门、见利快等因素,良莠不齐的投资者容易在储量、手续等方面走捷径、占便宜,甚至有媒体报道陕北地区不惜弄虚作假搞灭火,盗采资源。因此该方面在立项、审批、生产、验收等环节都可能会作为突出问题被整治评价,如违规获取火区,涉及的利益可能会被追缴。

四、国有矿业权转让方面

国有矿业权转让除普遍遵循《矿产资源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外,根据自治区2003年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则》规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但在实施过程中,因协议转让方式交易,其定价仅凭交易标的物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甚至无任何作价依据就进行交易而遭质疑、饱受诟病;2008年国家颁布《企业国有资产法》并规定“国有资产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显而易见,该规定也并未完全实现竞争化交易。直至201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32号令,才严格限制了国有资产交易的协议转让方式仅适用于国有资本的主体之间,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实现了市场化和竞争化。因此,20年来的政策法律完善与20年来的国有矿业权转让事实之间,一路相随,但势必会出现政策标准与实践操作的不一的尴尬现象,国有矿业权转中出现瑕疵属实在所难免。不过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此种风险发生在矿业权的转让环节而非出让环节,严格的讲它属于出让完成后的商业转让行为,因此后果会导致直接责任人员被问责。

五、交易环节涉税方面

由于煤炭资源的特殊性以及交易热度的上行,鄂尔多斯地区煤炭等企业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控制矿业权人的股东股权,无论因为分立合并,还是政策性整合、市场化的并购重组,除本地区成规模、专业化的煤炭企业外,大多数小型煤矿都在频繁的发生着矿业权交易或矿业权企业的股权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出于私利的考虑、还是税务风险意识的不足的原因,对于在此类交易中涉及的税务风险考虑不足或轻信能够避免,为少征税款绞尽脑汁,以阴阳合同、明包暗卖、明租实转、无期限托管等等类似手法变相转让采矿权,以实现偷逃税款的目的,对此,在专项整治中,可能会面临欠缴、偷逃税款及滞纳金的追缴。

六、能源、环评、水土、林业资源等行政监管失职方面

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涉及监管部门众多,各部门之间的行政依据以及角度不同,可能会造成衔接不畅、甚至本末倒置的事件。一些短期投资的煤炭企业主只追求煤炭价格高点,以最快手段实现开挖、回填,急功近利有恨不得杀鸡取卵的想法,因此会在应付监管方面下功夫,对国家层面关注的关系民生的例如环境影响方面,未加重视。最终可能导致监管失职的行政部门要被问责。

七、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获取涉煤利益方面

对涉及煤炭资源领域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营煤企,违法获取资源、获取利益,可能会被要求依法依规进行清退和追缴。

关于在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受理信访举报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纪检监察建议,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和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职能作用,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自治区纪委监委全面受理关于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反映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自2000年以来在煤炭资源领域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具体包括:

一是反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规显名或者隐名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线索;

二是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以及官商勾结、索贿受贿、为不法矿主充当“保护伞”等问题线索;

三是反映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领域规划立项、项目配置、矿业权出让、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环境影响评价、矿业权办理、矿业权收益处置等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四是反映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政执法等工作方面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问题线索;

五是煤矿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腐败问题线索;

六是其他涉煤领域问题线索。

二、举报方式

来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青城巷1号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收  邮编:010015

来访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青城巷1号

举报电话:12388(全区统一举报电话,在区外拨打时请加拨区号)

网络举报:neimeng.12388.gov.cn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如实反映、积极提供煤炭资源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自治区纪委监委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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