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实行煤矿矿长记分考核
记满12分须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2条,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情实际,对全省煤矿矿长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分值设置、考核记分情形、记分结果处理、考核记分管理和实施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煤矿矿长包含董事长、总经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并列举了煤矿矿长安全生产10项职责。
《办法》具体规定了考核记分的情形,根据不同情形,一次考核记分的分值分12分、6分、3分三种。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进行分别计算、累加记分。
其中,一次记满12分的情形有八种:(一)煤矿无证照、证照不全或失效擅自组织生产的;(二)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开工批复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复产复建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四)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煤矿继续组织生产或建设的;(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谎报或瞒报的;(七)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八)有其他一次记煤矿矿长12分情形的。
按照《办法》,如果煤矿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必须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将由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其任免机关调整工作岗位。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新任矿长从任职之日起计算。
《办法》明确,记分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根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记分情形,对煤矿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分情形进行考核记分。
《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今年的记分周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