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保留对充填开采取得的煤炭产品给予资源税税收优惠,并扩大资源税减征优惠幅度,将减征50%提高到60%以上
对低质煤、残采煤、煤泥、煤矸石等低品位煤炭的范围进行明确
对煤企因资源税改革增加的税负部分,地方政府以奖补形式给予财政返还,专项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
加大衰竭期矿山减免力度,根据衰枯竭矿井衰竭的程度和开采年限,分别给予资源税减征30%到60%的优惠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负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负措施,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
煤炭采掘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感受到国家减税降负的力度,但税负相对过重问题仍然突出。
目前,煤炭企业税费种类较多,煤炭开采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迁、青苗补偿和塌陷治理等成本,无法抵扣其进项税额,同时煤炭企业作为重资产行业负债较高,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政策,企业支付的贷款服务利息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煤炭企业税负在20%以上,是制造业2-3倍,煤炭企业税费负担较重。
即将于9月1日施行的新《资源税法》,确定的煤炭资源税率为2%-10%,同时取消了煤炭企业选煤折算率。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参照新颁布的《资源税法》,拟定煤炭资源税率相关标准。根据测算,即使选煤资源税税率按最低标准2%征收,煤炭资源税负将增加30%以上。
近年来,煤炭企业安全投入较大,工资成本、土地成本、环境治理及税费等成本不断上升,安全生产经营压力较大。尤其是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剧增,对煤炭等基础能源需求锐减,煤炭价格已经步入下行区间,煤炭企业利润较去年同期降幅较大。今年一季度,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实现利润421.1亿元,同比下降29.9%。
鉴于当前煤炭市场下行的严峻形势,为确保煤炭企业安全平稳发展,笔者建议研究出台煤炭资源税系列优惠政策,力保国家能源安全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保留煤炭充填开采资源税优惠政策。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是为保护地表水体、开采煤层上覆岩层水体和下伏岩层水体,采用充填方式减少水体损害的煤炭开采方法,主要包括采空区充填、上覆岩层离层带注浆充填、下伏岩层注浆充填加固等。利用充填开采能够快速、有效地充填采空区,阻止岩层发生大规模移动,实现水体下、建筑物下采矿,同时保护了地表不遭破坏,维持原有的生态环境。
目前,煤炭企业注浆充填开采增加成本50-70元/吨,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成本压力。新颁布的《资源税法》中未明确采用充填开采资源税优惠政策,建议继续保留对充填开采取得的煤炭产品给予资源税税收优惠,并扩大资源税减征优惠幅度,将减征50%提高到60%以上。
明确煤炭低品位矿范围。低品位矿是按我国部、省级发布的相应矿种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相关规定,介于该矿床一般工业指标中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资源。对于煤矿来说,低品位矿是为了开采主煤层或者为了矿山安全等原因必须开采灰分大于40%的伴生炭质泥岩的情形。低品位矿开采成本高、效益低,对于企业来说投入效益差。为了鼓励企业开采低品位矿产品,新《资源税法》在资源税征收方面给予减征和免征的优惠,这既有助于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又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但是税法并未对低品位煤炭的范围进行明确。建议对低质煤、残采煤、煤泥、煤矸石等低品位煤炭的范围进行明确。
对煤炭企业超税负部分给予返还。当前,煤炭企业受新冠疫情与煤价下行影响,效益大幅下滑,企业短期内靠自身经营难以消化。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有效制度供给,建议借鉴2014年国家实施“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做法,研究出台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对新资源税法实施后的3-5年内,煤炭企业因资源税改革增加的税负部分,地方政府以奖补形式给予财政返还,专项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其中:2020年9-12月返还100%,2021年返还90%,2022年返还80%,2023年返还70%,2024年返还50%。
加大资源枯竭开采矿产品资源税优惠幅度。新《资源税法》 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的规定,针对的是开采年限超过15年且剩余采储量在20%以下的矿。目前,煤矿开采分的层次很多,有的开采年限甚至长达50年以上,随着开采年限的延长,煤矿的开采难度加大,资源品位下降,同时由于环保要求,矿山生态修复的成本大幅增加。建议加大衰竭期矿山减免力度,根据衰枯竭矿井衰竭的程度和开采年限,分别给予资源税减征30%到60%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