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新疆哈密巴里坤矿区
吉郎德露天煤矿调整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的复函
国能综函煤炭〔2020〕11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吉郎德露天煤矿调整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的请示》(新发改能源〔2020〕29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吉郎德露天煤矿已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标准落实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差额部分产能置换要求,为加快先进产能释放,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吉郎德露天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由200万吨/年调整为300万吨/年。
二、项目通过优化生产组织、加快工作线推进度等措施提高生产能力,以融资租赁方式减少采掘设备投资,项目总投资调整为9.7亿元。除作上述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我局国能发煤炭〔2018〕6号文核准的建设内容执行。
三、请项目单位进一步完善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按300万吨/年公告生产能力,不得超能力生产。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