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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公开征求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0-08-27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国际煤炭网

2020
08/2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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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企业 煤矿安全 煤矿事故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是8月25日至9月9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陶笑,电话:0851-86830070,邮箱:gznyjmc@163.com)


附件:

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安排部署,有效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全省煤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践行安全发展理念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健全“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为主线,强化责任意识、强化监督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管理虚化、弱化,煤矿安全管理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问题,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煤矿企业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针政策。每季度对国家、省、市(州)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部署专题研究,布置落实。制定“零死亡”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实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度,每班班前对井下采掘作业地点的通风瓦斯、防治水、顶板、机电运输等进行安全生产确认。切实做到不安全不安排生产任务、不安全不组织生产建设。

(二)坚持依法办矿管矿。煤矿企业要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做到证照齐全,依法组织生产、建设,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生产矿井应每月开展一次煤矿证照情况是否齐全有效、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齐全、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是否达到要求、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等进行自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等自查并建立台账;建设矿井应每月开展一次煤矿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施工方和监理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方和建设方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齐全、按施工进度安全投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是否存在超强度下达建设任务和经营指标等进行自查,并建立台账,坚决杜绝违章冒险蛮干。

(三)强化担当负责。煤矿企业要切实强化担当负责精神,提升安全生产本领,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穿到工作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人员准入等各环节、全过程,解决企业安全红线意识不牢、管理责任层层递减、企业内部安全监督弱化、不按要求配备所属煤矿管理技术团队、不及时采购生产安全设备、不顾实际限制煤矿劳动用工指标等深层次矛盾和长期积累的老大难问题,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和标准,每季度对责任落实情况开展一次考核,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调整岗位。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安全责任到位。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一是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制度和本单位的操作规程。二是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场和管理实际,确保得到有效落实。三是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矿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提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团队。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集团公司要设置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管理、通防管理、 机电运输管理、通信调度等专职职能管理部门。下属煤矿有高瓦斯、按突出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集团公司应设置瓦斯治理防突管理机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设置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成立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等科研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组建矿山救护大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防副总工程师,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应设地测副总工程师。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独立法人责任主体(煤矿)内部机构设置:

设置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管理、通防管理、机电运输管理、通信调度等专职职能管理部门,明确安全培训等工作职能管理部门。高瓦斯、按突出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建立专业的防突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队伍和装备。煤矿建设单位必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自有队伍施工的,煤矿必须要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设置安全、技术、质量、通防、地测调度等专业管理部门。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项目管理部必须设置有生产、安全、技术、质量监督等专业管理部门。

(六)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人员配备要求:

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必须配齐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等安全生产负责人,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高级职称要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5 年以上工作经历,中级职称要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配备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的副总工程师。高瓦斯矿井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的应设立通防副总工程师(技术分管负责人),应设立地质副总工程师(技术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都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工程技术人员应按以下标准配备:

管理 3~5 处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 120~300 万吨/年企业集团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含管理人员),其中采掘、通防、机电、地测、安全每个专业不少于 3 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 30%。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 6 人。

管理 6 处及以上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 300 万吨/年以上的企业集团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采掘、通防、机电、地测、安全每个专业不少于 4 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 40%。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 8 人。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仅管理 1 处生产或建设煤矿的独立法人责任主体或子公司,可不再另外配置工程技术管理团队。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必须按以下标准配置工程技术人员:

1.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必须配备专职的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矿长)等五职矿长,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 3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余副总经理(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3 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2.配备分管相应专业技术的副总工程师(技术分管负责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设立通防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设立地测副总工程师。

3.生产煤矿必须按规定配齐配足具有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的采煤、掘进、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监测监控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 30%。90 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少于 15 人(采掘、通防、机电、地测、安全各专业分别不少于 2 人)。90 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 20 人(采掘、通防、机电、安全专业分别不少于 4 人,地测不少于 3 人)。

(七)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规范,参考《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煤矿企业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制规定。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符合上级文件及本单位、本岗位工作实际,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管理制度,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确保各层级、各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八)建立责任倒查和问题反思机制。建立责任倒查和问题反思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的煤矿,由煤矿上级集团公司倒查各级管理人员责任,给予问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矿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反思,分析深层次原因,形成个人原因分析报告,提出行之有效的工作改进措施,防止问题重复发生。对独立法人公司(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煤矿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倒查各级管理人员责任,给予问责处理,煤矿企业矿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反思,分析深层次原因,形成个人原因分析报告,提出行之有效的工作改进措施,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三、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

(九)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要深入贯彻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每年形成4篇以上学习体会,不少于2次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形成管理台账,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每年不少于1次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情况。

(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其他分管负责人要坚持“一岗双责”,履行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

(十一)全面实施企业安全公开承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健全安全公开承诺机制,代表企业领导班子每年向全体员工和社会公开作出安全承诺,安全承诺内容至少包括:保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治理重大灾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所需资金;保证不超能力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保证不违规安排使用劳务派遣工和采掘工程外包队伍等,将安全承诺在办公楼矿务公开栏或会议室等醒目位置张贴,将安全承诺兑现情况纳入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内容和向全体员工工作报告内容。2020年,出台《贵州省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活动实施方案》,公开承诺书每年一签、每年一覆盖。

四、加强“双控”体系建设

(十二)加快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一是根据煤矿实际,认真开展煤矿安全风险辨识,并按红、橙、黄、蓝等级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等科学辨识程序和方法,每季度开展一次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每月开展一次全方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尤其要强化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二是按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以及相关参数测定。三是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按规定实施瓦斯抽采及综合防突措施。四是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等管理制度。五是按要求开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和致灾因素普查,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六是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按规定落实探放水措施,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七是按规定对所有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八是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十三)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一是煤矿企业要健全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清单管理机制,建立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实现闭环管理。在下一季度5日前如实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对按规定开展自检自改事故隐患工作,主动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按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二是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要做到自检自改,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三是煤矿企业要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执法指令。四是煤矿企业要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五、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构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煤矿企业要制定年度创建目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每季度组织现场检查、动态抽查,严格考核兑现。全省所有生产煤矿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以市(州)为单位,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占比80%以上,每年具体到县(市、区)指标分配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十五)加快智能化建设。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装备淘汰更新机制,不断提高装备可靠程度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推进智能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到2022年,全省采掘智能化工作面达到30个以上,充分发挥科技兴安作用。加强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系统建设,确保2020年底实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现省级联网,助推“互联网+监管”工作上台阶。

(十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一是煤矿企业要研究制定职工素质提升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选优配强师资力量,保障培训工作经费,杜绝培训造假行为。严格准入和劳动用工管理,所属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员工至少具备初中学历。二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三是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四是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五是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六是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七是实施煤矿新型学徒制和招工招生一体化,逐步实现“入企即入校”“变招工为招生”。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员工,助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八是开展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十七)大力推进“一优三减”。煤矿企业要制定出台“一优三减”实施方案,以通风系统可靠、运输系统简化、危险岗位替代为重点,2021年,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要开展生产系统、开拓布局、作业环节和劳动组织优化工作,以后,每两年开展一次。原则上90万吨/年以下煤矿只能一个水平开采,生产采区不超过2个,采面不超过2个,正常掘进作业面不超过4个(瓦斯治理工程除外),切实减少生产水平,减少采区,减少作业头面,减少作业单元人员数量。9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要精简高效原则,减少采区及作业头面,科学确定采掘接续,采掘工作面数量及作业人员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重点产煤县(市)应建设“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示范矿井2-3个。新建矿井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井两面”。

(十八)强化安全设备和工艺管理。一是煤矿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二是煤矿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落后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三是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遴选,引导推进煤矿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等活动,推进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有效推广使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十九)切实保障安全投入。一是煤矿企业必须确保煤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煤矿全年的经费预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不足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二是安全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三是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机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经营、财务负责人和经营、财务等职能部门的安全投入责任,保证足额提取、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灾害治理、装备升级、人员培训等工作所需资金。煤矿集团公司及独立法人机构的主人负责人要加强所属煤矿监督管理,保障安全投入取得实效。煤矿企业每半年应开展一次安全投入情况自查,根据全年生产(建设)情况评估投入是否符合规定,经评估安全投入不足的,要停止生产(建设)进行整改,待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在次年元月10前将上年度安全投入情况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煤矿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管理体系和以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首的灾害治理技术保障体系。科学制定治灾计划,合理安排灾害治理工程,保障治理资金。加强灾害治理调度,合理调整煤矿生产经营指标,防止生产系统不健全、灾害治理不到位,盲目组织生产。推动煤矿瓦斯防治专业化市场化队伍建设。煤矿每季度开展一次重大灾害治理自查自改。

(二十一)规范托管或承包管理。一是煤矿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二是承包或者托管方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煤矿生产建设证照。承包方(承托方)必须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按规定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托管和承包给其他单位的,不得再次承包或托管。煤矿企业应当与托管和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煤矿企业对承包和托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四是托管煤矿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费用要按标准提取;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二十二)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一是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二是编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三是井下作业人员要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并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四是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五是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利,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先按避灾路线撤出人员再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强化监管监察检查指导

(二十三)强化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煤矿企业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政策方针情况专项检查。日常检查要聚焦煤矿企业“关键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等)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将“关键人”的岗位责任落实情况作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的重点内容,倒逼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由查企业向查人、查隐患向查责任落实转变;要探索对重大隐患进行原因调查,合理界定煤矿、上级公司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实行精准追责问责。对于主体责任屡屡落实不到位的,要约谈、通报,严肃批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煤矿上级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各市(州)、县(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独立法人公司(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二十四)强化联系指导。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联系指导机制,实施分类指导、定点帮扶。注重发现先进典型、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辖区煤矿企业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每个市(州)均有联系指导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局领导、每个县有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局领导、每个煤矿有县级监管部门局领导联系,在2020年11月底前拿出联系指导名单。

(二十五)强化上级公司责任落实。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完善上级公司技术管理体系并落实技术管理职责。按规定向所属煤矿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控股公司对所属煤矿要实现“真控股”,要按规定对所属煤矿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责任;要推进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水平。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是所属煤矿(含整体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对所属煤矿(含整体托管煤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必须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关责任人未依法依规依章履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含整体托管煤矿)安全生产主要事项应进行审批。应审批的主要事项为:矿井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必须经企业集团公司审批的事项。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含整体托管煤矿)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经常性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应开展的主要监管事项为:年度季度安全检查,年度季度生产方案作业计划审查,“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治水”“机电运输”等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检查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开展监督管理的工作。

(二十六)强化社会监督。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公开通报制度,对于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强化舆论监督,曝光主体责任不落实,以及安全承诺不兑现等失信行为。

(二十七)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央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带好头做表率的重要指示精神,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好本实施方案,带头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自觉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带头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带头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实施安全生产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带头夯实安全基础,提升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每年年底前,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二十八)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追根溯源、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对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提出处理处分建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九)强化问责效果。建立煤矿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将相应处罚、追责问责情况记入档案。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自然资源主管、公安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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