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通知,就《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国家发改委此次修订《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等重要决策部署,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
根据征求意见稿,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国家发改委负责全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省级政府承担煤炭矿业总体规划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同时,规划总规模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规划总规模10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征求意见稿强调,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模生产、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称,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发生矿区主要边界调整导致规划面积扩大、新增井(矿)田等情形的,应编制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并按程序报批。
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等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