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23号)和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实施方案》(昌州政办〔2020〕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昌吉市,下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政府政策引导,稳妥有序引导我市现有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未按期完成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在暂保留煤矿采矿权基础上,原有小煤矿按照国家关闭煤矿的标准和要求淘汰退出。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承担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主体责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做好煤矿关闭退出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20年9月30日前,通过政策引导,主动关闭退出30万吨/年以下未按期完成机械化改造的煤矿2处,关闭退出产能36万吨/年。全面完成自治州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进一步优化我市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处置方案
昌吉市新联煤化工工贸有限公司煤矿(民营企业27万吨/年)、新疆麒麟宇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益安煤矿(民营企业9万吨/年)2处煤矿,已实施机械化改造,但未按期完工,不再允许实施机械化改造。为保障企业权益,暂保留采矿权,原有小煤矿按照煤矿关闭退出标准和要求,于2020年9月30日前淘汰退出。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逐矿进行现场核查,一矿一策,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应论证机械化改造后可利用的矿井主体工程和地面设施,确需保留的按程序上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予以保留,煤矿企业对拟利用的井筒必须采取临时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对地面拟利用设施的监管,确保安全。原小煤矿不可利用的井筒、地面建(构)筑设施按煤矿关闭退出标准填埋,拆除到位。
(二)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加快硫磺沟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的编报和审批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并上报国家。
(三)建立监管和巡查机制,煤矿主管部门要加强上述2处煤矿的现场监管,严防关闭退出煤矿死灰复燃、违规建设生产。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现有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顺利实施,成立昌吉市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姚 进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宏宇 副市长
成 员:陈 旭 市发改委主任
张建新 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长
高 群 市财政局局长
冯 卫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局长
王成恩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高 兵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曙光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齐敦云 市司法局局长
贺 韬 市人社局局长
杨铁军 市总工会党组副书记、主席
王明泽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汤果成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波 硫磺沟镇镇长
张勤武 国网昌吉市供电公司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陈旭同志兼任。主要负责做好我市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政策落实、具体实施、宣传引导和关闭煤矿公告公示等工作,负责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及时与自治州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落实相关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按照规定、标准做好辖区关闭退出煤矿生产设备和设施拆除、井筒封闭填实、井口场地平整等工作。做好退出煤矿巡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市自然资源局:做好煤矿剩余资源量、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的调查以及协调退费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分类处置煤矿的土地处置、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关闭煤矿过程中对可能产生的灾害事件进行应急救援。
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配合做好指导关闭退出煤矿工作。
市司法局:监督和指导市直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煤矿分类处置方案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关闭退出煤矿时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问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估和防范因职工分流安置可能引发的问题和风险,核实职工就业安置情况及所需资金,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落实关闭矿井职工就业安置工作。
市财政局: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对接,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及时下达并拨付奖补资金。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分局:负责分类处置煤矿过程中废水、废气、固废的环境问题整治。
市公安局:做好煤矿退出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依法做好已发放炸药、雷管收缴工作,依法停止对已退出煤矿火工品供应。
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做好分类处置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和变更工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市信访局:做好信访投诉受理交办工作,督促各责任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市总工会:广泛深入宣传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的重大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发挥好职工维权引导作用。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宣传。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和关闭退出落后产能有关政策及各类奖补资金文件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同时要发挥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和关切的问题,及时将关闭退出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职工和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二)制定方案。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发改委牵头制定淘汰关闭退出矿井“一矿一策”、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生态环境整治方案、公安局牵头制定维护社会治安实施方案、信访局牵头制定预防信访事件实施方案。
(三)收集资料。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收集相关政策支持性文件,并进一步核查淘汰退出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职工人数等相关情况,为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打好基础。
(四)处置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和关闭煤矿标准做好辖区关闭退出煤矿生产设备和设施拆除、井筒封闭填实、井口场地平整等工作,并做好退出煤矿巡查工作。
(五)职工安置费、奖补资金发放。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财政专项奖补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奖补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奖补资金在淘汰退出产能的支持和激励作用,做好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六)验收评价。2020年10月,由各成员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关闭退出产能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效果评价。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关闭退出工作的指导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严格煤矿淘汰退出标准。2020年9月30日前要严格按照《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将我市2处关闭退出煤矿关闭到位,并监督煤矿企业在煤矿关闭退出前做好矿山生态修复、沉陷区治理等工作。关闭退出煤矿地面建(构)筑、设施确需留用的,应在“一矿一策”实施方案中明确,并按程序报备。
(三)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关闭退出的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纳入2020年自治区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9〕434号)规定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
(四)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煤矿。对淘汰退出煤矿关闭的井口停止供电,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2020年产能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一律停产、停建,严禁设置“过渡期”,防止以回撤设备名义违法生产,并按期拆除矿井地面生产设备和供电、通信线路、地面建(构)筑物等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和职工安置等工作,同时要严格履行煤矿关闭退出前公示、验收后公告等程序。
(五)开展联合初验。为确保我市煤矿分类处置工作顺利完成,2020年10月,我市分类处置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2处淘汰退出煤矿关闭工作进行联合初步验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底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