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
为了坚决防治散煤污染,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平定县实际划定“禁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划定
(一)、县城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其范围:北至鹊山村、东至北磛石村、南至南川河、西到广阳路,包括:
冠山镇管辖的18个村,即东关村、西关村、南关村、杨家沟村、孙家沟村、姜家沟村、庙沟村、鹊山村、南坳村、洗马堰村、北磛石村、城里村、大峪村、小峪村、罗家峪村、红卫村、石板坪村、岭上村;
东城社区办事处管辖的10个社区,即东关社区、大林山社区、佳景社区、城南社区、瑞锦社区、东升社区、罗家峪社区、洗马堰社区、南坳社区、冠亚社区;
西城社区办事处管辖的10个社区,即评梅社区、嘉河社区、西关社区、南关社区、城北社区、杨家沟社区、贵石沟社区、姜家沟社区、孙家沟社区、庙沟社区。
(二)、在2020年采暖季前,“建成区”外的村或社区全部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改造且具备使用清洁能源炊事的,分批划定为“禁煤区”。
二、实施时间
从划定为“禁煤区”、发布公告之日起施行。
三、“禁煤区”管控要求
(一)禁用。“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除外)和个人使用煤炭及其制品。
(二)禁售。“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除外)和个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
(三)禁储。“禁煤区”内严禁任何单位(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除外)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已经存储的,限期自行清理。
(四)禁运。除县政府允许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煤炭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
举报电话:0353--6188229
四、组织保障措施
对违反规定在“禁煤区”内经营、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为经营、销售和使用煤炭及其制品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殊情况由县政府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