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贵局《关于开展2020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收悉,我委高度重视,按要求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上报如下。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1、宁夏全区煤炭生产企业
宁夏具有规模供煤能力的煤炭企业主要有2家,其中国能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与用煤企业全部签订了煤炭中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签订量占全年可销售动力煤总量的94.9%,合同季度履约率达到97.1%,半年履约率为85.3%,合同签订文本全部使用国家发改委运行局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中铝宁夏能源集团公司与用煤企业之间部分签订了煤炭中长期合同,合同签订量占全年销售量的35%,季度履约率达到100%,半年履约率100%,合同签订文本使用自制合同文本。
2、全区煤电生产企业
宁夏在统计上报的12家发电企业中,有5家发电企业与煤矿全部签订了煤炭中长期合同,有7家发电企业只是部分签订了煤炭中长期合同;在12家发电企业中,有8家发电企业中长期合同签订量占全年用煤量的60%以上,有7家发电企业中长期合同季度履约率在60%以上,有7家发电企业中长期合同半年履约率在70%以上;在12家发电企业中,有5家发电企业签订合同文本使用国家发改委运行局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有2家发电企业部分使用了合同示范文本,5家发电企业使用自制合同文本。
3、宁夏电煤供应方式及占比情况
宁夏电煤供应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煤电企业之间点对点长协供应,占比为26%,二是发电企业从区内煤炭市场直接采购,煤炭供应一票制,个别为两票制到厂,占比30%;三是宁夏煤电企业与区外煤炭生产企业的临时性采购,占比44%。
二、存在问题
1、宁夏区内电煤自我保障不足。宁夏是国家确定的西电东送的火电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基地,煤炭供应已从2015年开始成为调入省,并且电煤缺口每年呈上升趋势,区内自我保障能力不足40%,大量煤炭需要外调。
2、受煤炭去产能及其他相关政策影响,电煤长协合同履约率还不够高,无论是煤炭供应还是需求方都有随意中止合同的现象,缺乏制度性约束和硬性考核,合同的刚性约束体现不出来,合同量价随市场波动而调整或中止执行,监督问责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政府监管缺乏依据和抓手。
3、部分热电生产企业生产装置为供热机组,耗煤量受季节影响较大,非供暖季4月—10月采购量小,无法履约完成合同量,供热季期间采购量大,超合同量采购,造成全年合同履约率不均衡。
三、意见和建议
1、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合同履约的考核机制,通过监管评定,对履约好的企业给予政策性奖励,反之给予政策性处罚。
2、建议对煤炭调入占比超50%以上的省区,统配部分进口煤炭,以缓解煤炭供应压力,发挥其价格平抑作用。
3、鉴于煤炭输出省、煤炭输入省和煤炭平衡省在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方面所秉持的立场和采取的对策有差异,为统一认识,化解分歧,建议国家发改委运行局召开一次全国性的煤炭长协座谈会,以便相互沟通交流,总结成功经验,完善规范措施,为各省区开展煤炭长协工作进一步开拓思路。
特此报告。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