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矿业权合作转让行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矿业权合作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国有企业矿业权合作转让,指国有企业通过出售、作价出资等方式将依法取得的矿业权转移的行为。
《通知》规定,涉煤国有企业开展股权合作的,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涉及的矿业权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并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严禁他人无偿使用国有企业矿业权,严禁以股权合作方式无偿或低价转移国有企业矿业权。自治区国有企业矿业权合作转让,除按照相关规定无偿划转和协议转让的情形外,应当进入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具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有企业矿业权转让行为经批准或决定后,持有矿业权的企业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履行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通知》明确,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探矿权、采矿权人法定资质条件。国有企业所持矿业权不得部分转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矿业权分立的,分设后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单独分别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