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散煤管控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大气环境质量治理要求,决战决胜蓝天保卫战,根据《吕梁市2019年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吕办发〔2019〕8号)、《2020年散煤管控实施意见》(吕能源清洁发〔2020〕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散煤管控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散煤燃烧,集中供热工程、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覆盖区域,由属地乡村负责,对民用散煤和燃煤设施一律实行“双清零”。
二、全县煤炭生产、加工企业要合法规范经营。煤矿及选(储)煤企业的原煤、中煤、煤泥、煤矸石只对非居民用户销售,并建立销售台账,保障去向可溯,销售合同报县能源局备案。
三、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非法储售煤点进行取缔,对扰乱经营市场,通过直送方式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追溯源头,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惩。
四、清洁取暖工程暂未覆盖到的居民住户必须燃用清洁煤过渡,到能源部门规划的合法清洁煤供应点凭票购买,并享受政府补贴,不得随意购买劣质散煤。
五、对县城重点区域实行精细化管控,城市服务中心和凤城镇进行地毯式排查,坚决禁止散煤燃烧。
六、严防营业性燃炉锅炉死灰复燃。宾馆、酒店、洗浴等场所擅自使用燃煤锅炉的,由公安机关严肃查处,一律予以停业整顿。
七、进入文水县的运煤车辆必须持有《质检报告》,并实行抽检制度,抽检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八、燃煤使用单位要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主体台账和“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完善煤炭购存销台账,对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责令整改,依法处罚;
九、规范燃煤运输企业运输和用煤单位自用运输行为,对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商品煤远距离运输和违反“营运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特此通告。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