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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施行!山西出台煤矿最严“特别规定” !

日期:2020-11-25    来源:国际能源网综合报道  作者:佚名

国际煤炭网

2020
11/25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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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安全 煤矿事故 煤矿企业

新闻发布会现场

今年以来,山西省煤矿共发生安全事故12起、死亡25人,事故总量居全国前列。24日,山西出台最严规定,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较大事故实行提级调查。

当日,在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延峰、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邓维元、山西省能源局副局长苗还利、山西煤监局副局长谢万星等部门负责人详细解读《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

官方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山西省煤矿共发生安全事故12起、死亡25人,同比减少7起、22人,分别下降36.84%、46.81%,截至10月底,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023,同比下降41.03%。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邓维元介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稳中有忧,10月份以来,连续发生3起较大事故,该《特别规定》的出台,旨在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遏制各类煤矿安全事故。

《特别规定》共十八条,从矿井设计、生产布局、灾害治理、现场管理、责任追究等环节,从重大灾害治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创新煤矿安全管理模式、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推动实现本质安全五个方面,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

特别规定如下:

  一、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二、煤矿“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三、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煤矿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五、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六、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七、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设备、工艺、材料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转包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一、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和冲击地压矿井仍实施夜班采掘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二、违规开采各类煤柱或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边缘找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建设的,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处理、限时结案,依法严肃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

  十七、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按本质安全要求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

  十八、本规定由省应急管理厅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矿存在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违规开采各类煤柱、图纸作假等行为,将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同时,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将依法严肃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针对煤矿不按照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现象,山西省能源局副局长苗还利表示,这一规定从项目管理全过程防范事故发生,通过初步设计管源头、施工组织设计管秩序、作业规程管现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山西煤监局副局长谢万星表示,对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加大执法力度,打出停产整顿、暂扣证照、降低等级、联合惩戒“组合拳”;开展安全排查,从严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此外,山西首次出台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邓维元表示,该制度对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各类煤矿事故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制度明确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安全首要责任,通过责任倒逼,把控煤矿井下生产作业关键环节,严防事故发生。

据悉,该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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