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了《煤炭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提到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矿核增生产能力前,须按国家及山西省有关规定取得产能置换方案批复文件;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一级或达到特级安全高效矿井的;
(三)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超过2个(采用充填开采的除外);
(四) 2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按程序及时上报省能源局组织评估煤矿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并及时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产能,能力评估参照生产能力核定的程序及要求执行。
(一)出现煤与瓦斯突出或冲击地压现象;
(二)初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的;
(三)采深突破1000米的;
(四)近2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当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政策规定或其他应评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及时核销生产能力;
(一)因煤矿资源枯竭或进行资源整合等原因,办理注销手续的;
(二)被依法实施关闭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核销的。
《办法》自2020 年12月23日起施行,2022年12月23日失效。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