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贵州省能源局等八部门下发《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为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炭产业绿色安全和健康发展制定。
《通知》明确煤矿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办:
(1)符合批复的矿区总体规划,取得产能置换方案(兼并重组或优化重组实施方案)批复。
(2)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矿业权出让合同或采矿许可证。
(3)符合最低准入规模及服务年限,新申办露天煤矿开采规模不低于90万吨/年,露天煤矿矿井服务年限应符合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开采境界内资源储量满足经济剥采比要求。
(4) 符合露天煤矿机械化和智能化开采相关设计及建设标准。
(5) 符合煤炭保障供应要求,露天煤矿与电厂签订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对生产的优质煤炭产品,可通过等量替代供应电煤。
《通知》规定在平面投影重叠范围内不能同时实施井工和露天开采,应先露天后井工;露天煤矿开采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先搬迁后开采。
《通知》还提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强化“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同步开展生态修复和土地恢复治理,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原文如下:
省能源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序推进
露天煤矿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有关煤矿企业:
为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炭产业绿色安全和健康发展,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制定了《贵州省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工作指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省市场督管局
省林业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炭产业绿色安全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二条 符合批复的矿区总体规划,取得产能置换方案(兼并重组或优化重组实施方案)批复。
第三条 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矿业权出让合同或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符合最低准入规模及服务年限,新申办露天煤矿开采规模不低于90万吨/年,露天煤矿矿井服务年限应符合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开采境界内资源储量满足经济剥采比要求。
第五条 符合露天煤矿机械化和智能化开采相关设计及建设标准。
第六条 符合煤炭保障供应要求,露天煤矿与电厂签订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对生产的优质煤炭产品,可通过等量替代供应电煤。
第三章 办理流程及报件要求
第七条 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八条 各环节审批报件资料清单如下:
(一)项目核准(新建露天煤矿)。
1.项目申请报告(请示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核准报告》;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二)变更开采方式(井工转露天或露天/井工)。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开采方式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三)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审批。
1.煤矿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申请报告;
2.煤矿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及咨询论证意见。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或矿业权出让合同;
4.煤矿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
5.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及专家审查报告书;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矿山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储量核实报告等)。
(五)开工备案。
1.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3.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
4.有效采矿许可证;
5.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7.涉及河道的煤矿提交洪水影响评价批复。
(六)联合试运转备案。
联合试运转方案(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名单;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12.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3.提交载明煤矿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有效期等说明材料。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九条重视环境保护。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规定,露天煤矿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管理要求。能租则租、应征则征,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及林木采伐手续。
第十条 安全有序开采。在平面投影重叠范围内不能同时实施井工和露天开采,应先露天后井工;露天煤矿开采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先搬迁后开采。
第十一条严格项目选址。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黔府发〔2020〕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禁止在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等区域新建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对拟申办的露天煤矿开采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要提供与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Ⅰ级保护林地、基本草原、禁采禁建区等不重叠的意见。
第十二条严格过程管控。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等要求,开展露天煤矿项目建设。严禁未批先建、未批先采,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严格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严格责任落实。贵州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坚持重要事项联合会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强化“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同步开展生态修复和土地恢复治理,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中涉及行政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指引条款由省能源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