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福建煤监局制定了《福建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明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并对全省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制度要求——鉴定机构向省工信厅报送公示信息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省工信厅同省应急厅、福建煤监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对照报送信息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鉴定结果信息公示报送:鉴定机构将煤矿鉴定结果信息向煤矿所在地设区市工信部门报送,由设区市工信部门依据不同情形转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结合煤矿产能登记公告予以公示。
公示制度规定—— 低瓦斯矿井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且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1.新建矿井投产验收;2.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3.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4.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5.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规定要求,在公示制度设定煤矿必须开展瓦斯鉴定情形。
由于煤矿是高危行业,而高瓦斯鉴定工作对专业技术要求较强,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因此,鉴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级职称及以上,负责人必须是高级职称且工作时间达5年以上,具备较高的瓦斯防治专业水平以及量的工作经验。以上,具备这些条件的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可以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 闽经贸能源〔2012〕478号文所设定技术人员准入条件已不符合《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文)规定,参照国家突出鉴定机构及外省制定的公示制度技术人员准入条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公示制度相应的将技术人员职称准入条件提高一个档次,即相应将原助理工程提升至工程师,原工程师提升至高级工程师。相关事宜请联系:潘鸿森,联系电话:0591-87856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