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梅河口市发展改革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要求,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遵照执行。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关于暂停钢铁项目备案的有关要求停止执行,备案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按照本意见要去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5月17日
附件:国家发改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