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宁发改能源(管理)〔2021〕431号
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重点煤炭企业:
为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开展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生产和建设(含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矿井均必须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并在三季度完成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具备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其中: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鉴定机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等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煤矿瓦斯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应选择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数据采集期间,煤矿应当保持正常生产,并准确统计鉴定月产量。在计算瓦斯涌出量时应取其最大值,并包括抽放的瓦斯量。
四、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第九条所列高瓦斯矿井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矿井为突出矿井。
五、在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期间,未进行过所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矿井,同时要采集煤样,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六、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投产验收;(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四)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七、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
八、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负责组织所属煤矿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直接报我委。其他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组织开展。请各单位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报送我委能源管理处,因停产、停建原因无法组织开展的,也请在报告中一并说明。
联系人:翟忠夏 联系电话:0951-5058392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