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纳林庙煤矿一、二号井老采空区灾害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项目治理首区九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纳林庙煤矿一、二号井老采空区灾害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项目治理首区九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48号)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鄂尔多斯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2020-2021年临时用地计划的批复》(内自然资字〔2020〕334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纳林庙煤矿一、二号井老采空区灾害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项目治理首区九期临时使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纳林庙村集体土地124.5642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旱地7.4621公顷、有林地14.1569公顷、其它林地0.1052公顷、天然牧草地101.0551公顷、农村道路0.2769公顷、村庄0.1025公顷、其它草地1.4055公顷。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纳林庙煤矿一、二号井老采空区灾害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项目用地属于参照执行自然资源部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政策。使用期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6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纳林庙煤矿一、二号井老采空区灾害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项目治理首区八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纳林庙煤矿一、二号井老采空区灾害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项目治理首区八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47号)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鄂尔多斯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2020-2021年临时用地计划的批复》(内自然资字〔2020〕334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纳林庙煤矿一、二号井老采空区灾害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项目治理首区八期临时使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勿图门村、纳林庙村集体土地206.4176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旱地1.3764公顷、有林地35.3074公顷、灌木林地6.0079公顷、其它林地6.4871公顷、天然牧草地153.9554公顷、农村道路1.4439公顷、其它草地1.8395公顷。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纳林庙煤矿一、二号井老采空区灾害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项目用地属于参照执行自然资源部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政策。使用期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6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大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柳林沟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五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大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柳林沟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五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53号)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鄂尔多斯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2020-2021年临时用地计划的批复》(内自然资字〔2020〕334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大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柳林沟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五期临时使用纳日松镇红进塔村、勿图门村集体土地35.8080公顷(天然牧草地11.9443公顷、农村道路1.8535公顷、其它林地0.1695公顷、有林地2.8948公顷、灌木林地0.0664公顷、村庄0.6576公顷、采矿用地18.2219公顷)。使用期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6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永恒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前进煤矿露天开采首采区四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东胜区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永恒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前进煤矿露天开采首采区四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东政字〔2021〕31号)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鄂尔多斯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2020-2021年临时用地计划的批复》(内自然资字〔2020〕3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永恒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前进煤矿露天开采首采区四期临时使用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格舍壕村集体土地69.9700公顷,其中耕地6.2478公顷、园地0.1669公顷,牧草地51.5926公顷、林地6.9247公顷、农村道路0.5288公顷、建设用地1.1219公顷、未利用地3.3873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区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区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区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首采区二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东胜区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首采区二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东政字〔2021〕32号)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鄂尔多斯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2020-2021年临时用地计划的批复》(内自然资字〔2020〕334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首采区二期临时使用东胜区铜川镇枳机塔村集体土地11.3097公顷(牧草地3.4314公顷、林地6.7608公顷、农村道路0.1369公顷、未利用地0.9806公顷)。使用期两年。
二、你区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区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6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区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纳林庙煤矿一、二号井老采空区灾害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项目治理二区二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纳林庙煤矿一、二号井老采空区灾害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项目治理二区二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49号)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鄂尔多斯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2020-2021年临时用地计划的批复》(内自然资字〔2020〕334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纳林庙煤矿一、二号井老采空区灾害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项目治理二区二期临时使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纳林庙村集体土地199.2993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旱地2.2874公顷、有林地28.0415公顷、灌木林地3.8189公顷、天然牧草地161.5517公顷、农村道路1.5489公顷、村庄0.1072公顷、其它草地1.9437公顷。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纳林庙煤矿一、二号井老采空区灾害集中连片综合治理项目用地属于参照执行自然资源部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政策。使用期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6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七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七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0〕35号)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鄂尔多斯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2020-2021年临时用地计划的批复》(内自然资字〔2020〕334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七期临时使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敖劳不拉村、乌兰哈达村集体土地6.6266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天然牧草地5.0611公顷、农村道路0.0056公顷、其它林地1.5599公顷。该煤矿属于自然资源部露天采矿改革试点煤矿,本次拟临时使用的土地全部位于自然资源部批复试点范围内,使用期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6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炭有限公司煤矿首采区第四、五期工程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炭有限公司煤矿首采区第四、五期工程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达政字〔2021〕56号)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鄂尔多斯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2020-2021年临时用地计划的批复》(内自然资字〔2020〕334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炭有限公司煤矿临时使用达拉特旗风水梁镇敖包梁村集体土地55.959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30.5015公顷、林地25.363公顷、农村道路0.0945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炭有限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二采区第二期第五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炭有限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二采区第二期第五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达政字〔2021〕26号)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鄂尔多斯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2020-2021年临时用地计划的批复》(内自然资字〔2020〕334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炭有限公司煤矿临时使用达拉特旗风水梁镇敖包梁村集体土地7.3664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二采区三期、四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东胜区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二采区三期、四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东政字〔2021〕25号)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鄂尔多斯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2020-2021年临时用地计划的批复》(内自然资字〔2020〕3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二采区三期、四期临时使用东胜区铜川镇神山村集体土地52.4904公顷,其中耕地0.4673公顷、牧草地9.9164公顷、林地36.9965公顷、农村道路0.2373公顷、未利用地4.8729公顷;铜川镇潮脑梁村集体土地17.5094公顷,其中牧草地1.5020公顷、林地12.8672、农村道路0.0897、建设用地0.7923公顷、未利用地2.2582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区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区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区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