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多次强调要强化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同时也明确了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负责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和《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辽安委〔2017〕10号)规定和要求,省安委会重新起草了《辽宁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辽宁省停工停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明确了责任。
二、起草过程
2019年1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出台后,省安委会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重新起草了《辽宁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辽宁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经过制定初稿、征求意见、多方座谈、最终定稿等形式,历时3月有余于2019年5月以(辽安委〔2019〕11号)印发实施,符合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
三、主要内容
《辽宁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共十八条。
一是煤矿停工停产的形式。分煤矿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和煤矿自行停产停工或停产检修两种形式。
二是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条件。列举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等八项主要条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等九项不得复工复产条件。由公安、国土、环保、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
三是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现场管理。严禁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参与隐患治理的人数要在隐患治理整改措施中予以明确,并由矿领导现场指挥。
四是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范围。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要经煤矿监管部门验收。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五是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主体。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是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按照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等七项程序进行验收。
七是煤矿复工复产信息上报规定。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将获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情况及时逐级报送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