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矿安字〔2024〕84号)要求,应企业申请,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林河二号煤矿进行了复工复产验收,并履行了相关复工复产手续。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林河二号煤矿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准予恢复生产。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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