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强化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包保任务,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日常监管主体和包保责任 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21〕40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要做到“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每一处煤矿明确由一名地(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包保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一名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包保辖区内除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所有煤矿)具体负责包保,各级包保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包保职责,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推进包保工作落实落地;明确包保责任,严格落实政府分管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包保工作的第一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包保与责任相统一;建立高效畅通的联络机制,随时掌握包保煤矿的状态;每半年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每处煤矿的日常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的印发,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自治区党委“3+1”重点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全区煤矿形成责任明晰、层层包保的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布局提供遵循,将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责任分解到属地、压实到领导,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全力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