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达拉特旗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强化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即日起,决定对达拉特旗范围内所有煤矿、非煤矿山和河道采砂企业进行全面综合整治,重点打击矿产资源私挖盗采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旗辖区内无《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证》和证件到期的所有煤矿、非煤矿山、砂场,或证件批准范围与实际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层界不一致,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或形式进行非法开采,均属整治打击范围。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旗范围内所有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并处罚款;对偷挖盗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盗采工具、运输车辆、设备等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查封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对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采出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偷挖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火工品、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对因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破坏耕地、林地等违反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和嘎查村“两委”干部参与非法开采行为,对包庇纵容和“保护伞”等行为,移交纪委监委严厉惩处;对参与或参股开采经营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步调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及案件移送机制,真正做到“打两头、卡中间”,即打击非法开采、打击收购经营非法矿产品的行为,卡住非法矿产品运输环节,真正做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有效确保全旗矿业秩序持续向好。
九、为及时发现、制止、严厉打击偷挖盗采矿产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达拉特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电话:0477—5212533<煤矿和非煤矿山违法开采>,达拉特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电话:0477—5220540<河道采砂企业违法开采>)。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日
切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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