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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4-29    来源: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国际煤炭网

2021
04/29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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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 煤矿生产

青应急〔2021〕78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今年以来,全省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事故多发,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有较大幅度上升,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为深刻汲取省内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遏制各类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到当前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靠前指挥,组织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各系统、各环节全面开展排查整治,依法整治重大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外包工程管理混乱、违规动火作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督促企业落实地下矿山防范采空区坍塌、火灾、透水、中毒窒息和坠罐跑车事故,露天矿山防范边坡垮塌事故,尾矿库防范溃坝事故、排洪系统损毁等安全管理措施。加强重点县(市、区、行委)、重点企业抽查,发现应付敷衍、搞形式、走过场的,要责令推倒重来,并公开曝光。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整改不到位不准复工复产。

二、切实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各地区要结合工贸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各自工作实际,分析相关行业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加强对新出现的行业、领域风险研判,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持续推进钢铁8项、粉尘涉爆 6项、铝加工(深井铸造)7项和有限空间作业 4项以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0条等重点整治,加大对有事故“前科”、失信、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对同类违法行为反复发生的,从重处罚,有效运用关闭整顿、失信联合惩戒、约谈曝光等手段,强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隐患消除整改。

三、严格复工复产程序标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原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及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监〔2018〕18号),严格履行复工复产申报程序,强化复工复产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对标逐项逐条进行验收,坚决做到合格一家、复工复产一家,严厉打击未经安全验收擅自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巡查、暗查和督查,按照市州每年、县(市、区、行委)每半年全覆盖检查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划定警戒区域、切断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等措施,严格应急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停产停建安全生产。

四、强化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辖区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开展汛期专项检查,严格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落实尾矿库地方政府领导包保责任,确保防汛措施落实到每个企业和作业岗位。完善汛期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与气象部门、企业联防联控,发现险情时,立即停产撤人,启动专项预案,妥善做好人员安置等工作。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应修筑防洪堤、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修筑截水沟或挡水围堤,报废的井筒、钻孔要及时封闭,并加强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矿山废石堆场、矿石堆场和其他堆积物必须有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堵塞沟渠和河道。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凹陷型露天矿山要设置防排水沟,制定防排水措施;汛期要对排土场内外截水沟进行清理疏通,对防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畅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而导致坍塌事故发生。

(三)尾矿库。遵循“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好急”的十二字方针,做好汛前安全检查、汛期安全度汛和应急准备,重点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超设计高度和库容超期运行现象,尾矿坝是否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安全隐患,是否存在违规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

(四)地质勘探企业。作业期间要采取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措施,作业工棚要远离高陡边坡和易发生泥石流的地点,必要时,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五)工贸企业。要加强临山、临边等重点部位的巡查。狠抓防内涝、防雷、防触电、防老旧厂房倒塌、防墙体倒塌、防危险物料被淹流失、防次生灾害等措施的落实。重点检查基坑、塔吊、围挡墙、电力线、临建设施、高炉、转炉、煤气发生炉、液氨罐、物料仓库及堆场等部位。重点完善落实防汛疏散预案,做好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防灾工作。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加大违规转包分包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逐一审核查验外包施工单位队伍相关资质和安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必须清退,对没有完成审核或者审核造假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对评价鉴定、培训发证、检测检验等弄虚作假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等,该吊销资质的吊销资质,该移送的移送,该列入“黑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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