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基建工程建设期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2〕45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基建工程建设期延期(以下简称延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延期必须提交的资料
1.延期申请(样式见附件1,一式4份);
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期延期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4份);
3.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反映前期基建工程施工是否与设计相符、未完成建设项目剩余基建工程量和延长建设期情况的说明(样式见附件3,一式4份);
4.安全设施设计(含变更)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本单位公章);
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本单位公章);
7.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印件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现状图纸资料;
9.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其它所需资料;
建设单位要对上述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延期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1.正常建设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在建设期期满30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勘查,共同确定工程进度和剩余工程量,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2.停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①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制定恢复建设现场检查方案,书面报告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②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自行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对现场开展全面安全检查;③对存在隐患和问题的,建设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书面报告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后,实施整改;④对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后,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合格,书面报告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现场勘查基础上,共同确定工程进度和剩余工程量,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二)县级应急部门核实。属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对企业建设现状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严格核实后,由分管负责人签署本级意见并盖章;建设单位再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市级或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向省级提出延期申请应经过市级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签署本级意见并盖章)。
(三)受理。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市级或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提交资料情况确定是否受理。确定受理的安排组织现场核查;不予受理的当面说明理由退回。
(四)组织现场核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省级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由省、市、县监管人员和相关专家参加的现场核查组,对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核查,经核算研究形成现场核查意见和建设期延期期限建议。
(五)批复。经省或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准,下达批复意见。
三、延期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
1.核验延期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查阅建设期延期报送的有关资料是否属实。
3.依据安全设施设计(含变更)批复,现场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基建工程施工进度(包括完成工程量和未完成工程量)并提出延期意见。
四、相关说明
1.延期必须经原安全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不得延期。
2.因省、市政策性规定明确要求停工停建的建设项目,停工停建期限不计入基建期,原则上顺延,不属于延期范围。企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和火工品供应证明等材料,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明确顺延起止时限,企业按要求执行。
3.现场核查由决定延期的部门根据非煤矿山类型,聘请专家库中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专家参加。
4.对存在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或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或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等情形,未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的,一律不得延期。
5.对存在不按设施设计施工、私挖滥采、以采代建、超层越界、资质挂靠、层层转包分包等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不得延期,移交相关部门追责问责。
附件 1.关于××××建设项目建设期延期的申请
附件 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期延期审批表
附件3.关于××××建设项目剩余工程量和延长建设期情况的说明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