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能源局、省属能源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21〕2 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简化煤炭基本建设程序,规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审批事项
为进一步减政放权,全省一律取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审批事项,包括煤矿(含洗选煤厂)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取消审批后,省、市、县能源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加强煤炭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到监管力度不减、服务水平不降,确保煤炭建设工程质量。
二、明确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含配套洗选煤厂)建设项目。
三、规范建设单位和煤矿主体企业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
(一)办理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煤炭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表》(见附件 1)并将单位工程明细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资质证照、中标文件、工程合同、项目部(监理部)制度职责、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料报主体企业审核。审核合格后,主体企业在《工程质量监督表》上加盖公章,并于 15 日内将此表报送、邮寄或将扫描件通过网络发送至省、市、县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检查。
(二)出具煤炭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结论。煤炭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严把单位工程验收关,对竣工的单位工程要及时组织参建单位验收,力争竣工一个,验收一个,严禁在单位工程全部竣工后或进入联合试运转前进行集中验收和突击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单位工程要出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见附件2)。
联合试运转前,煤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个数要达到设计总数的 85%以上,且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三同时”等单位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将已竣工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整理汇总,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见附件 3)报主体企业,汇总表内容经主体企业审核后加盖公章作为煤炭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依据。
煤炭建设项目进入联合试运转一个月后,各系统运行安全可靠,建设单位即可向主体企业报送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并填写工程质量合格确认书(见附件 4)。主体企业对上报的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予以确认,确认合格后,确认书上须加盖企业公章作为煤炭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同时主动将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结论在本企业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工程招投标制等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及时报送参建单位变更情况,加强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煤矿主体企业要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建立和实施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各参建单位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项要求。
四、落实煤炭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职尽责,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五、加强煤炭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承担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行政监督和执法检查的法定职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执法检查制度,按照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 号有关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实效。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市、县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县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对监管范围内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应进行 100%的检查;市能源局每季度对辖区内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抽查不少于全部项目的 30%,全年应进行 100%的检查。省能源局通过随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明确监督检查重点。重点监督检查参建单位承担和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各自责任和义务的情况,执行国家能源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基本规定的情况,矿建、土建、机电安装三个类别各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工程资料的形成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并全过程真实反映实体实际质量的情况,对行政监督与执法检查文书所提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确保监督检查实效。各市、县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强化日常监管,确保监督实效。根据煤炭建设项目施工进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做到超前指导,适时监督。同时要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加强对参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本通知印发后,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 号、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 号、晋能源煤开发〔2021〕287 号、晋能源煤技发〔2021〕314 号等文件中有关煤炭工程质量认证的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质量监督表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
3.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4.工程质量合格确认书
山西省能源局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能源局2021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