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深刻吸取省内外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和监管责任,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水平,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联合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发出通知,将从4月起至6月中旬,对全省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监察)。
此次专项督查(监察)将派出5个组,由厅级领导分别带队,重点检查今年以来地方政府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及“三同步”情况,监管执法经费、车辆、装备保障及专业监管力量配备情况,健全领导机制及责任分工情况,制定落实联系包保制度情况,包保、盯守、巡查等责任落实情况,监管执法计划制定执行情况,开展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风险研判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督促煤矿开展警示教育、安全培训和发送预警信息情况,等等。
此次专项督查(监察)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煤矿、通报情况等方式进行,将覆盖产煤市(州)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主体,产煤县(区)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覆盖面不低于40%,同时将抽查正常生产(建设)、隐患整改、停工停产和关闭退出各类煤矿企业。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将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监察建议书,提出加强监管责任落实的监察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典型案例,采取通报、约谈、曝光等方式开展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