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的申报及审查方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蒙古能源局起草了《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征集调查”专栏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4月18日。
联系人:安泰龙,0471-5222033,nyjkfc@126.com
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C座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盟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投资项目核准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煤炭相关产业政策、已批复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新增120万吨及以上、500万吨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能源局核准。以上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转报国家有关部门。此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核准。
三、煤矿建设项目核准采取线上线下同步申报方式。线下申报由项目所在盟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能源局,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不新增用地的项目除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产能置换批复文件(不增加产能的项目除外)、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线上申请由项目单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填报内容与线下内容保持一致,生成的项目代码可作为办理后续项目手续的依据。
四、自治区能源局对转报项目的申请要进行要件形式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审查。如要件不全或不符合产业政策,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盟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15个工作日(不包括修改材料时间)内完成专家评审、征求意见、集体研究、转报工作。
五、自治区能源局负责核准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形式审查。如要件不全或不符合产业政策,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企业补正材料。自治区能源局在15个工作日(不包括修改材料时间)内完成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具备核准条件的下发核准文件。
六、煤矿建设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在线平台”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开工建设等后续相关信息,有关监管部门按规定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七、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