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节后,大家都十分清楚,市场的情况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昨天开始,政策上释放了一个突出的信号,直接导致今日港口煤价的回调。
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局要出手了!
发改委权限的让渡,说明要动真格的了。
而且,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条款都予以明确。先明确标准,再广泛宣传,最后开始依法惩治。这是一般的规律。
相较于其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具有有执法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其监管职责涵盖了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物价、餐饮监管、酒类产品监管等部门职责。现在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基本都是以整合工商局、食药局、质监局三个执法单位基础上而成立的,有行政执法权。
此前,发改委对价格超限问题进行的是提醒约谈,敦促超限企业将价格调整至合理区间。比如5月10日针对内蒙古的个别洗煤厂和煤矿较大幅度超过当地煤炭价格合理区间上限的,就是这样做的。
今日,国家发改委出台煤炭价格调控监管政策系列解读之三——各环节煤炭价格均应在合理区间内。
解读中讲到:近期,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明确了港口、出矿环节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价格合理区间。对于港口、出矿环节以外,在车板、到厂等环节销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环节合理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港口价也应在合理区间内。
例如,山西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为每吨570元,当地某煤矿与电厂签订的一份中长期合同中,约定到电厂交货,到厂价格为每吨800元,如煤矿到电厂的合理流通费用为每吨200元,扣除合理流通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格为每吨600元,超出合理区间上限,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若约定的到厂价格为每吨750元,扣除合理流通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格为每吨550元,则在合理区间范围内。
这篇文章怎么理解?
之前似乎也出台过类似的管控举措,但是很少有像这次这样具体举例的。那么这说明什么?说明政策上阐释到位,不仅有理论、有法理,还有具体案例,这样让大家既能在理论层面有所认知,也能在操作层面参考执行。可谓是上得厅堂、下了厨房。
然后,紧跟着,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说明后续的执法有了真正的抓手了。
待意见征求完毕,该《指导意见》正式下发之日开始,再有“来犯者”,必将严惩不贷。
正因此,今日港口市场煤价开始回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