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化石燃料消耗量应根据重点排放单位能源消耗实际测量值来确定,能源消耗统计应符合《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8)和《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 904)的有关要求,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取,在之后各个核算年度的获取优先序不应降低:
(1)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
(2)购销存台账中的消耗量数据;
(3)供应商结算凭证的购入量数据。
因此,对机组点火助燃等非主体燃料无入炉计量数据时,可根据每日或每批次入厂量及盘存数据估算消耗量;若上述数据也没有时,可简单按当期供应商结算凭证上的购入量数据估算消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