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闭退出煤矿、石煤矿名单
二、有关要求
1. 引导退出关闭煤矿按煤矿隶属关系由煤矿所在市、县(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关闭煤矿要达到《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自愿退出关闭石煤矿参照引导退出关闭煤矿做法执行。
2. 自本公示结束之日起,引导退出关闭煤矿、自愿退出关闭石煤矿必须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吊(注)销引导退出关闭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许可证等证照,并停止供给生产用电。
3. 关闭工作结束后,经县(区、市)、市政府逐级验收合格后报送验收结果。关闭煤矿、石煤矿经省级验收合格后,方可兑现财政奖补,进行产能指标交易。
4. 请各有关市、县(区、市)政府将2022年引导退出关闭煤矿、自愿退出关闭石煤矿相关资料、关闭情况和验收结果于12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