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矿企业办矿能力,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炭产业发展水平,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贵州省煤矿企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2月14日前书面反馈为谢。
附件:贵州省煤矿企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能源局
2023年2月1日
(联系人:郭进华、李传超,电话:86891303(传真),邮箱731085990@qq.com)
附件:
贵州省煤矿企业准入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应当具备承担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收购或控股煤矿项目投资估算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有能力保障所属煤矿正常生产或建设。
二、没有因投机倒卖煤矿被有关部门依法惩戒或处罚等情形,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联合惩戒期限内。
三、除其所属矿井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煤矿上一级公司应当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审批能力,按《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设置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工作经历符合规定,并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五、应当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具备推动实现综合机械化回采和掘进等相应采掘工作所需的相关技术力量。
六、对煤矿进行整体托管的承托企业,应当符合《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具备整体托管所需的基本条件。
七、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煤矿和立井井深大于 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八、投资的煤矿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的煤炭产业政策,其中:新建和改扩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单井规模不得小于90万吨/年,新建的低瓦斯、高瓦斯煤矿单井规模应不小于60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