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一系列部署要求,构建形成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建设智能化、矿区生态绿色化”于一体的现代化煤矿建设标准体系,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及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心任务,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围绕落实“五大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供应保障能力,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统筹现有行业标准和制度规范,推动现代化煤矿标准体系建设,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动态考核,升级达标,打造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建设智能化、矿区生态绿色化的一流行业标准体系,建成世界一流综合能源生产基地,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能源安全,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贡献能源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加强统筹指导,健全完善煤炭开采相关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充分调动煤炭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全市煤炭企业深度参与煤矿“三化”建设。
坚持因地制宜和示范带动相结合。根据煤矿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同、开采方式不同、技术需求各异等特点,采取“试点先行、分类指导、循序推进”的方式,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强的煤矿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示范,进一步加快煤矿“三化”融合推广和应用。
坚持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相结合。遵循“分级分类精准施策”的原则,在现有煤矿标准等级基础上,从煤炭企业自身发展实际出发,一矿一策制定“三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时限和实施重点。强化方案引领和指导作用,分阶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建立“三化”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能进能出考核机制、煤矿标准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三化”融合发展动态标准化。
坚持创新驱动和协调推进相结合。立足我市煤炭煤种及开采方式等特点,通过“产学研”交流合作,提高煤炭安全智能绿色开采自主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发展,全面提升能源治理效能。坚持“三化”建设与生产经营“两不误、两手抓”,保障能源安全与“三化”标准建设一体推进。
(三)建设标准
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智能煤矿、绿色矿山等建设标准,把全市煤矿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现代化煤矿。其中,一级现代化煤矿要达到煤矿安全标准化一级、高级智能示范煤矿、绿色矿山国家级标准;二级现代化煤矿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中级智能示范煤矿、绿色矿山自治区标准;三级现代化煤矿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初级智能示范煤矿、绿色矿山基本完成。
(四)发展目标
总目标:
1.标准。到2025年,“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炭生产智能化、矿区生态绿色化”三化融合的现代化煤矿建设标准体系形成,“三化”成为煤矿建设基本标准。实现煤炭行业安全高效清洁利用,建设世界一流行业标准。
2.结构。到2025年,所有生产煤矿达到二级以上现代化煤矿标准。建成煤矿智能化采掘工作面200处以上。建成一级现代化煤矿标准煤矿50座。培育5家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煤炭企业。
3.效率。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率显著提升,全员人工工效逐年提高,采区回采率高于国家要求,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100%。
4.人才。煤矿安全智能绿色开采方面人才占比逐步提高,煤矿主要管理人员达到本专科学历以上,大力培育引进科研院所、专家团队、专业人才。
5.安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高,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1以下;煤矿职业病防治水平显著提高。
6.绿色。原煤入选(洗)率90%以上;煤矸石和矿井水全部综合利用;矿区土地应复尽复,应治尽治。
分阶段目标:
现阶段全市共有10座煤矿达到一级现代化煤矿标准,28座煤矿达到二级现代化煤矿标准。
到2023年,全市25座达到一级现代化煤矿标准,50座煤矿达到二级现代化煤矿标准,100座煤矿达到三级现代化煤矿标准。
到2024年,全市35座达到一级现代化煤矿标准,100座煤矿达到二级现代化煤矿标准,其余生产煤矿达到三级现代化煤矿标准。
到2025年,全市50座达到一级现代化煤矿标准,其余生产煤矿达到二级现代化煤矿标准。
(五)考核评定
建立新标准的静态与动态考核评定机制。旗区能源局每年12月开展本年度三化建设考核评定,对已取得新标准等级的煤矿每季度开展一次随机动态检查,确保煤矿保持动态达标、持续提升,做到静态与动态、结果与过程统一。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动煤矿“三化”融合发展
1.坚持顶层设计。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炭生产智能化、矿区生态绿色化“三化”建设作为煤矿发展的基础,全面融入煤矿建设理念、系统架构、技术与装备、综合管理、经济投入全过程,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三化”融合考评体系纳入鄂尔多斯市智慧能源平台,实时动态显示结果,构建具有鄂尔多斯特色的现代化煤矿建设标准体系。
2.加强创新驱动。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和政策引导,完善煤炭行业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研究制定煤炭行业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为“三化”融合提供技术支撑。支持各旗区依托工业园区和大型煤炭企业,联合国内外院校和研究机构,构建“政产学研”联盟,探索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采取“探索一批、推动一批、应用一批”的分类推进方式,依托大型央企和国有企业科研项目,加强对煤炭绿色智能开采、煤矿重大灾害防控、煤炭清洁高效转化等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实现更多的煤炭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依托现代信息化和工业化技术发展成果,探索5G通信、物联网等技术在煤矿的应用。
3.强化人才支撑。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煤炭企业合作,共建学生实习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创新煤炭安全智能绿色开采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施煤炭企业管理人员、一线员工学历提升计划,改善地方人才短缺现状,为安全智能绿色开采奠定坚实基础。
(二)着力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
4.提高安全意识。坚守安全红线、强化安全底线、筑牢安全防线,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度,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鄂尔多斯煤矿本质安全化、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煤矿安全发展水平。
5.完善安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年度创建目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动态抽查,严格考核兑现。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理念目标和矿长安全承诺、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素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等8个方面,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实现静态达标与动态达标有机统一、硬件达标和软件达标有机统一、过程达标和结果达标有机统一。
6.加强安全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约谈、问责、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改进煤矿安全监管方式,建立计划监管和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常态化安全生产检查机制。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信用监管机制,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建设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基础数据库和业务资源数据库,充分利用全国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信息系统,煤矿企业风险预警与防控系统,指导推动煤矿企业完善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实现业务数据采集自动化,执法信息管理网络化,执法依据规范化。继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装备科技水平,增强监管执法力量。
7.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开展应急救援实训攻坚战,改进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应急基础管理,完善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应急响应处置,提升应急管理能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重点开展瓦斯、煤尘、火灾、水灾、顶板、提升运输、大面积断电等应急救援演练,配合做好救护大队和各驻矿中队预防性安全检查,加强培训、实战演练和战备管理,确保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三)着力推动煤炭生产智能化体系建设
8.科学推进智能建设。坚持分类推进、典型示范原则,分类纵深推进煤矿智能化发展。对于生产技术条件较好和中等煤矿全面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重点提高采煤工作面智能化水平、掘进工作面减人提效和远程控制、智能安控全覆盖,固定岗位全部实现无人值守作业,形成基于综合管控平台的智能一体化管控;对于生产技术条件差的煤矿重点进行基础信息系统、机械化+智能化的采掘系统、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测预警和完善安全监测系统建设,实现减人、增安、提效;对于新建煤矿应充分进行煤矿智能化顶层架构设计,按照顶层设计全面开展煤矿智能化建设,形成完整的智能化煤矿高效协调运维体系。
9.多元化加强智能建设。鼓励井工矿建设智能工作面,露天生产煤矿重点提升矿井网络、数据中心、感知系统建设,重点建设远程操控系统、无人驾驶系统、远程运维系统等,实现开采环境数字化、采掘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遥控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和经营管理信息化。
10.结合实际加快智能建设。重点推动冲击地压、复杂水害矿井先期以冲击地压、复杂水害矿井为煤矿智能化建设。引导央企、国有企业、地方大型民营企业重点突破智能化煤矿综合管控平台、智能综放、智能快速掘进等系列关键技术与装备。
(四)着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11.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煤炭开发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严守“三区三线”,科学优化煤炭产业布局,推进煤炭开发与生态保护融合发展。根据矿区资源条件、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认真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合理确定煤炭开发强度,重视和支持煤矸石以及煤炭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切实加强煤炭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进煤炭绿色开采。新建煤矿全面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到2025年,全市所有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12.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构建以绿色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和资源综合利用为支撑的绿色发展体系。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探索开发式治理,确保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治理相统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基金使用,积极探索适合煤矿实际的特色生态修复模式,实现采煤沉陷区生态、经济及社会效益的共赢。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
13.推动矿区生态文明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共伴生资源共采等绿色低碳开采技术,鼓励原煤全部入选(洗)。做好黄河流域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实现煤炭资源开发、建设、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提高矿区生态功能,建设绿色矿山。统筹考虑煤炭矿区建设历史、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与生态功能区范围设计,对生态功能区与煤炭矿区重叠区域的保护性开发与关闭退出进行科学评价,实现煤炭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五)着力强化煤矿“三化”融合政策保障
14.完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用足用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政策,探索建立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煤炭企业积极参与“三化”融合。建立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煤炭绿色智能开采、煤矿重大灾害防控、煤炭清洁高效转化支持力度,对列入全国、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和开展安全智能绿色开采的煤矿,利用好现有补助政策予以支持。
15.加强政策支持。对因实施安全智能绿色开采而使地面土地等得到保护的,涉及环保、地质灾害治理等收费,应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抵扣或免缴。实施充填开采的煤矿,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前提下,可增加1个采煤工作面,煤炭企业上一年度按照《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国能煤炭〔2013〕19号)等规定实施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产量,经自治区能源局确认后,可按30%的比例折算为置换产能指标,用于产能置换,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安全智能绿色开采煤矿在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年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2021年第40号令)“300 万吨/年及以上(焦煤 150 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要求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炭安全智能绿色开采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制定落实举措,统筹推进煤炭企业“三化”融合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指导旗区抓好组织实施,加快煤炭企业“三化”融合。
(二)落实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实施安全智能绿色开采的责任主体, 要结合实际,充分研究论证,坚持生态优先,积极与国内具有成熟安全智能绿色开采技术经验的科研、设计、勘探等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研究适合矿井条件、经济合理、技术可靠的技术装备,制定安全智能绿色开采方案。同时加强项目管理、保证资金需求、落实项目责任、紧盯现场安全,科学稳妥推进安全智能绿色开采。
(三)加强宣传推广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途径宣传普及安全智能绿色开采有关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煤炭企业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安全智能绿色开采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